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省级挂牌督办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担省级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省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省级挂牌督办建议,经省安委会副主任或省安委办主任审定同意,以省安委会名义向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省级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 省级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简况;
(二)挂牌督办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四)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挂牌督办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要求;
(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的要求;
(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时限要求;
(四)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工作的要求;
(五)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查的要求。
第七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调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省级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挂牌督办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期限。
第九条 省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省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决定、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无故拖延、不按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省安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其单位和个人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电力、铁路、特种设备和煤矿等行业领域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力、铁路、特种设备和煤矿等行业领域较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或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安委会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挂牌督办办法》(陕安委会发〔201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