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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92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10-27 10:02 来源:陕应急函〔2020〕377号

付波委员:

省政府转来您《关于优化民营煤矿工程施工企业营商环境的提案》(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921号提案)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1月12日神木市百吉矿业公司发生“1·1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1名矿工遇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立即全面安排部署全省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针对事故暴露问题和应急管理部黄玉治副部长在榆林市煤矿安全座谈会上指出非法违法承包转包井下工程、开采保安煤柱,超层越界等问题,省政府下发《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9〕4号),从2019年元月份到6月底,在全省煤矿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工管理,我厅会同陕西煤监局制定下发了《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陕应急〔2019〕62号),对发包和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结合煤矿安全大整治,对146处矿井存在的外包队伍问题全面清理。今年以来又扎实开展了煤矿安全集中攻坚行动,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们及时安排相关业务处室专人与您对接,及时研究讨论提案中指出的具体问题和建议,结合我厅相关职能现就预案备案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我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及三定方案赋予的相关职能,负责对全省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原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煤局发〔2017〕36号),对全省煤矿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单位不负责煤矿工程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今后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切实提升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再次感谢您的关心、支持!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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