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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的通知

索引号 2020120757648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0〕281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发文时间 2020-12-07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 关键词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为深刻汲取山西朔州万通源煤业“11·11”和湖南耒阳源江山“11·29”透水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针对铜川乔子梁煤矿“11·4”事故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煤监局、省政府紧急视频会议要求,按照省安委办、省应急厅、省能源局、陕西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122号)的部署安排,现将全省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范围

(一)水害风险普查核查煤矿范围

1.咸阳、宝鸡、铜川、延安地区存在顶板离层水害、渭南地区存在承压水害和榆林地区存在砂层潜水、火烧区等水害,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及以下的煤矿;周边相邻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但该矿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的煤矿;

2.近十年发生过突(透)水事故、存在水体下采煤(河流、湖泊、水库等),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及以下的煤矿。

(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煤矿范围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重点排查资源整合改造、开采时间超过20年、法人变更频繁、实施托管、多煤层开采、“楼上楼”开采等煤矿。

二、工作分工

(一)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组织,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符合水害风险普查核查条件的煤矿重新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关系,组织直接监管煤矿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督促煤矿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普查报告要包括井田范围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隙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按照排查摸底、工作开展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集团负责对所属煤矿水害风险进行摸底排查,确定需要开展水害风险普查核查煤矿名单;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主体,确定隐蔽致灾因素需重点排查矿井名单。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重点排查矿井名单请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应急厅。

(二)工作开展阶段(2021年8月20日前)。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集团组织需要开展水害风险普查核查的煤矿聘请第三方权威技术服务机构,重新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并督促直接监管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并编制普查报告。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9月20日前)。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分工,分别对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所属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同时抄送陕西煤监局、省能源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是针对近期全国煤矿事故频发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摸清煤矿安全风险底数的重要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各煤矿董事长、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人员要坚决克服“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的麻痹思想,主动作为,认真组织好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查清查明矿井灾害风险。

(二)夯实责任。煤矿企业要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该“带帽”的必须“带帽”,该“升级”的必须“升级”,不得以各种方式干扰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坚决杜绝故意逃避“带帽”;要按照本矿灾害实际,实事求是做好隐蔽致灾因素的排查工作。凡提供假资料、避重就轻、不积极配合导致划分类型结果不准确的,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故意隐瞒实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境内煤矿扎实开展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并对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逐矿审核把关后,方可向上级煤矿监管部门报送。

(三)严格界定。承担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深入煤矿一线实地调研勘查,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划分水文地质类型,鉴定过程中相关系数取值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鉴定矿井、周边矿井近年来事故情况和周边矿井水害等级情况,参与鉴定人员都要在报告上签字,凡是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出具假报告等要倒查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四)动态管理。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每3年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1次,发生过突(透)水事故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各煤矿企业在此次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础上至少每年根据矿井实际有针对性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水文地质类型修订、致灾因素普查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及时掌握煤矿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动态更新完善灾害风险等级台账。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于12月11日前报省应急厅。

联系人:景涛   029-61166163

崔剑   029-61166169

电子邮箱:1194793964@qq.com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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