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9件。
案例一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尾矿库安全隐患 跟进监督 专项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风险尾矿库未依法及时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
【基本案情】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汪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汪家沟尾矿库)地处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所选矿种为铁矿,属于非重金属尾矿库,2003年3月建成使用,2006年停止使用。该尾矿库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坝坡偏陡、排水沟不全、坝顶滩面洪水无法进入排洪涵洞、库尾排洪涵洞进口有破损现象、观测设施不全等重大安全隐患。该尾矿库占地18.9亩,坝体坡脚紧邻农村公路,50米内有群众居住,距何家岩中心社区约600米,2018年被原汉中市安监局评定为D级尾矿库(最高危险等级),系“头顶库”,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6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将该案线索交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中市院)。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略阳县院)收到汉中市院交办线索后,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证人,发现汪家沟尾矿库由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以下简称好益选矿厂)投资建设,好益选矿厂成立于2004年4月,2010年6月被注销,其债权债务转让给略阳县天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矿业公司)承担。2011年天宁矿业公司停产,201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2014年企业留守人员撤走后,汪家沟尾矿库就由略阳县安监局和何家岩镇政府安排人员值班值守。2018年,原略阳县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由新组建的略阳县应急管理局行使。略阳县院认为,略阳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该尾矿库长期未依法闭库时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8年10月11日,略阳县院向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018年12月7日,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回函称,已于2018年6月至11月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因该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去世,已将该尾矿库确定为业主失联尾矿库,故未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略阳县应急管理局虽于2018年汛期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没有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汪家沟尾矿库从不再排尾作业到被确定为业主失联尾矿库后至今未按要求进行闭库,也未按“头顶库”的治理方式进行彻底治理。2019年汛期连续降雨,汪家沟尾矿库排洪设施损毁严重,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风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12月31日,略阳县院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汪家沟尾矿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2020年5月25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相关整改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略阳县嘉陵江上游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已由县发改部门立项,待资金到位后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或清库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三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略阳县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尾矿库逐一排查,有效治理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汉中市院向汉中市委作专题汇报,汉中市委高度重视并要求全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陕西省院在全省开展尾矿库专项调研,并就嘉陵江流域尾矿库综合治理问题向省政协会议递交提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嘉陵江流域尾矿库采取“一库一策”的措施予以治理,并上报应急管理部争取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目前,陕西全省46座尾矿库已被列入治理工程项目,并完成了21座“头顶库”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为危险等级高的“头顶库”,是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重点对象,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露、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会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三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推动党委、政府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整治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隐患,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违规采矿 协同治理 跟进执行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违规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并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处理,聘请专家勘查评估,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涉案企业接受调解,并自愿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翔公司)取得马头城地下铁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4.40k㎡,开采标高-35 m~-172 m,生产规模20万吨/年,设计采矿方法为分段电耙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且地表不允许陷落。2014年1月22日,裕翔公司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未依规对采空区采取有效支护与填充措施而导致矿区坍塌,地面坍塌面积约2000㎡,深度达16m,造成周围农田和种植物毁损。矿区塌陷后,一度引起当地居民恐慌,多家媒体以“蚌埠一林地里现半个足球场大‘天坑’因铁矿开采所致”等标题报道该事件。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发现涉事企业违规采矿引发地面塌陷的媒体报道,遂开展线索初查并同步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蚌埠市院)请示。2018年5月18日,蚌埠市院指定禹会区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蚌埠市、禹会区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初步查明马头城铁矿地下违规开采、采空区处置不当导致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基本事实。因本案成因复杂,违规采矿发生在地下且跨度时间长,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评估,蚌埠市院会同禹会区院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禹会区政府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工作。经禹会区政府委托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勘查评估认定,事故系因未对采空区采取有效支护与填充措施导致塌陷,地下采空区和地面塌陷灾害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17.14亩,影响区46亩;可以尾砂胶结浆填充采空区及岩体裂隙进行治理,工程预算466.58万元。
2019年12月31日,禹会区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禹会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裕翔公司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马头城铁矿采空区和塌陷区危险,对塌陷区复垦恢复原状。庭审中,裕翔公司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治理修复方案、工程预算、进度安排等。2020年10月10日,禹会区法院制作调解书,明确裕翔公司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按治理修复方案自行施工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通过验收,如在期限内不能按期完工或者验收不合格,则应承担所有治理修复费用。
法院调解后,禹会区院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协同法院、有关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现场督导并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监督治理修复,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验收。目前,各方已根据修复方案进场施工和监督,取得初步成效。
违规开采矿山造成的采空区塌陷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而且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检察机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坚持一体化办案,推动多部门协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及修复治理等工作。在办案中坚持以保护公益为宗旨、以生态修复为导向,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的公益损害责任,在被告有条件且自愿自行修复的前提下,为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保护受损公益,同意案件调解结案并尽快开展修复工作。同时,采取现场督导、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跟进执行监督,明确监管和验收责任人,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自备成品油安全隐患 行业整治
【要旨】
针对工矿企业、物流客运公司擅自建设使用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以点及面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联动整治与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伟龙矿业等9家工矿企业、物流客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自备储油加油设施,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无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用油操作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违法占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2019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衢江区院)在走访摸排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通过查勘现场、调查问卷及向属地乡镇和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实,查明伟龙矿业等9家企业擅自建设的自备储油加油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规划、国土、气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经属地经信部门登记备案,存在安全生产等隐患,相关部门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同年4月28日,衢江区院向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乡镇政府和衢江区经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5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联合对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站点的用地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气象灾害防御、油品来源与质量等方面隐患开展综合治理,联动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做好全面排查整治。
各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对接协商,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2019年5月,区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上述9家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站点进行现场调查,后专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存在的问题和行业监管要求,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责令4家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的企业关停、限期拆除相关设施,5家储油加油设施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提升。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该5家企业已完成用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完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的设计建设与验收,并就油品来源与正规的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保障油品质量。2019年9月,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区企业自备储油罐排查和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推进行业整改和规范提升。同时,考虑企业用油的刚性需求,出台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规范联合审查审定程序,明确申报流程、规划建设标准、落实联合监管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办案过程中,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指导,并在全市部署开展企业自备成品油领域专项监督,共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企业130余家,共发出检察建议33件。对专项活动梳理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并引起高度重视,促成市商务局牵头开展全市企业自备储油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部分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站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违法用地、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危及企业健康发展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该类问题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自备成品油也是工矿企业的刚性需求,不宜简单加以取缔。本案中,检察机关监督保障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分类施策,联动开展调查处置。从源头上规范畅通新增企业储油加油设施建设审查审定程序,支持和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建设,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深入开展企业自备储油加油行业专项整治,为护航民营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推进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四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燃气安全 专项监督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燃气行业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多个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形成合力消除安全隐患,推动燃气行业全链条的系统化、规范化、综合化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研判时发现,全市瓶装液化气换气站、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管道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燃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燃气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6月至7月,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安全管理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燃气行业全链条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涉及燃气行业的4个领域。一是对瓶装液化气换气站进行调查。6月初通过非公开性调查,共发现17家换气站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形,且都位于或邻近居民区。有的换气站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储存液化气,部分车辆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部分换气站还存在非法倒罐行为。办案人员于6月30日对上述17家换气站进行公开性调查,现场共发现已充装液化气的大小钢瓶500余个,待充装的大小钢瓶400余个,其中有40余个钢瓶已超过检测期限或使用年限;发现用来倒罐的压缩机6台,导管14根,地称11台;还发现用于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车辆25辆,其中13辆无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属非法运营。运输车辆还存在未配备灭火器、押运员、未在排气管尾部加装灭火罩、未给钢瓶佩戴防震圈等问题。二是对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充装企业存在为换气站从事非法倒罐提供液化气,为非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充装前不按照规定对钢瓶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及不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等问题。三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部分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多年,但使用期间管道燃气企业未曾入户检查;有的虽入户检查,但检查频率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频率要求。四是对汽车加气站进行调查。发现汽车加气站普遍存在未严格查看加气车辆是否具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问题,致使部分无证车辆加气后上道路行使。同时,部分车辆加气时车内乘客未到安全区域等候,而是在加气区逗留,工作人员并未进行劝导,以上行为都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部分地区该职能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燃气行业的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燃气压力容器的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危险物品运输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作为危险物品的监管部门,对燃气行业四个领域及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均未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据此,两级检察机关一方面向市、县(区)两级共计10个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对燃气行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深化践行“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的“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17件。
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对接。检察机关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组织召开圆桌会议,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整改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形成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到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其中,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清理、整治换气站28家,依法取缔全部违规经营的换气站。为切实服务“六稳”“六保”,检察机关经多方沟通协调,相关换气站从业人员及所属车辆均被纳入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统一管理,并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运输车辆及空钢瓶存放场地,帮助其规范经营,妥善解决就业保障与民生需求问题。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燃气充装企业、管道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涉事企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对10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年来,因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中,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安全生产,守护美好生活,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在全市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工作,两级院检察长均作为主办检察官带头办案,统一指挥,综合运用蹲守、跟踪、无人机航拍、现场勘验检查等多种调查手段,对燃气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全链条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同时,坚持新发展理念,帮助涉事企业规范经营、转型升级,推动燃气行业规范化管理,实现保护公益与保障民生的最优结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建设 消防安全 协同治理
【要旨】
泰州中嘉装饰城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部市场群核心区,专门经营装饰材料,占地面积约295亩,现驻商户600余家,容纳住户190余户。自2010年3月工程竣工以来,中嘉装饰城有38家商户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陆续在其中六栋楼的楼顶搭建违法建设用于旅馆经营、货物仓储、办公等,由此产生建筑材料易燃、安全通道闭塞、消防设施不全等一系列安全隐患。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先后对其中14家违法建设商户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后因执法难度大,该14家商户违法建设一直未依法拆除。对其余24家商户违法建设,该局亦未依法处理,安全隐患仍持续存在。
2020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泰路街道办)接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泰州中嘉装饰城存在违章建设的问题。因其无行政处罚权,遂主动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陵区院)对接,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海陵区院收到上述线索后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该案涉及多个市级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将该案报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院)办理。2020年5月,泰州市院对该案立案审查,成立由两级院检察官组成的公益诉讼办案组,会同京泰路街道办开展逐一入户调查工作,核实违法建设的业主信息、建设时间、面积、建材、用途等资料,并对各违法建设中存在的消防、电气、防雷等安全隐患进行现场勘查,同步收集固定证据。受海陵区院和京泰路街道办委托,泰州市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上述违法建设出具安全隐患检查报告,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存在易燃泡沫夹芯板建材、未设置消防设施、防雷接地网受损、电器设备裸露、过道堆放杂物等52处安全隐患。办案人员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有履职不到位导致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形。2020年7月31日,泰州市院分别向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当面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分别对中嘉装饰城楼顶违法建设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次日即召集海陵区政府办、城管局、防雷办等多部门召开中嘉装饰城违法建设专题整治会,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共商整治对策。因违法建设拆除涉及到众多商户的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又主动牵头组织海陵区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就整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做细做实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拆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20年8月,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24户尚未处罚的违法建设业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安全隐患逐条进行核查处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2处。京泰路街道办牵头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通过集中采取“逐户宣讲+友善助拆+依法查处”的方式,合力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同时对拆除部位进行防水施工,解决了商户提出的楼顶渗水问题。经检察机关全程跟进监督,截止2020年10月底,38户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完毕。整改完毕后,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市场消防安全告知书》,对中嘉装饰城全体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止上述问题死灰复燃。
本案中,装饰城楼顶的违法建设位于装饰材料集中、人口密集的商户区内,违建面积大,安全隐患多,相邻关系复杂,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和多方主体利益,整治难度较大,成为困扰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老大难问题。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在复工复产期间,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调查,深入排查存在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查报告,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泰州市院当面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商治理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最终促使久拖未决的违法建设得以全部拆除,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加油站扫码支付 公开听证 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以专家论证、技术实验为支撑,通过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开展加油站扫码支付业务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加油站“不下车加油”、手机扫码支付的服务模式盛行。浙江省海宁市有多个加油站均存在工作人员在油枪旁让车内车主手机扫码支付或车主用手机扫描加油机旁印刷的二维码支付等情形。这样的支付方式虽然给车主带来了便捷,但是扫码支付发射的功率可能引发射频火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这些加油站紧挨海宁市客运中心、居民小区、建材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面临巨大风险。
2020年1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浙江石油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一篇文章《疫情当前,您不下车即可加油付款,不进店即可开具发票,还可以……》,引起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宁市院)的关注。海宁市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62家加油站均存在工作人员在油枪旁让车内车主手机扫码支付加油费、加油机旁印有可供手机扫描的二维码等情形。2020年6月15日,海宁市院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审批后决定立案审查。为解决“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海宁市院召开专题会,邀请浙江省安全协会的专家到会指导,并联系通讯部门进行手机电磁辐射实验。通讯专家对手机待机、使用volet通话、扫码支付和观看视频等四种场景下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W/m2)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手机在上述四种情景下都会发射功率,而手机扫码支付发射的功率远远大于手机通话发射的功率。同年7月3日,为多方听取意见,海宁市院专门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安全专家、通讯专家、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社会公众代表、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听证当事人,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参加旁听。听证会上,安全专家对于手机扫码支付发射的功率可能引发射频火花进行了分析,通讯专家对于手机四种不同场景下的W/m2进行了说明,法律专家对于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阐释。通过公开听证,最终得出“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结论。同年7月7日,海宁市院根据听证结果向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辖区内加油站开展专项排查,依法查处违反危化品安全经营的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消除支付安全隐患。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全市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在全市部署推进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7月17日,该局联合海宁市商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的整治方案》,提出进一步规范全市加油站经营行为的八条意见。同年7月2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向海宁市院回复整改情况,海宁市辖区内62家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已全面叫停,安全隐患已消除。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同步跟进,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消除加油站经营安全隐患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时,浙江省院部署要求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排查类似违法行为,推动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在互联网时代,移动扫码支付已成生活常态。许多加油站推出手机扫码支付服务,虽然给人们生活出行带来便利,但是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手机扫码支付,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以专家论证、技术实验为支撑,组织召开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将专业判断、法律适用和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相结合,进一步论证公益受损事实,消除人们认识误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充分发挥办案一体化优势,省、市院通过挂牌督办、跟进指导,以点带面同步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有效推动全国多地叫停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移动支付业务。
案例七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施工 公开送达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在高风险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根据违法事实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位于山西晋中市榆次区的某商住楼项目工程,在施工中塔吊臂经常伸到工地外吊取工程材料,严重威胁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于2019年4月19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项目单位一直未进行整改。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于2019年4月26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但未作出任何监管措施。该项目工程的违法施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9年5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榆次区院)收到群众反映的的上述线索。经层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榆次区院于2019年6月1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该项目工程地处两条交通要道交叉处,紧临马路,过往行人、车辆多且密集;该项目工地上的三台塔吊经常将起重臂伸到工地外的主干道上吊取工程材料,而在起重臂下的范围没有设置任何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严重威胁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2019年6月19日,榆次区院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召开公开送达现场会,依法公开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该商住楼项目无证施工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清查,特别对临街或闹市区工程项目重点督查,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榆次区院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深入项目工地进行现场办公,核查相关违法事实,并对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消除项目重大安全隐患的通知。住建局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将三台塔吊封存禁用,并多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过整治,涉案项目工地已按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工地内清理出专门场地作为材料吊装区和大型建筑材料存放区、加工区,材料加工后均按要求运送到吊装区进行吊装,在施工所涉路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轮流值守,杜绝场外吊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在现场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会,做到防范于未然。同时,住建局从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两方面,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共排查在建项目114个,发现安全隐患12项,其中限期整改10项,停工整改2项,确保建筑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处于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的施工活动,要采取更为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及时调查取得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一方面,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既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检察建议的刚性,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着眼于违法施工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天内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整改,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介入,综合运用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监管手段,在短期内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系统治理,全面辨识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方位治理安全隐患,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案例八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险化学品 先行处置 行业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扣押的易爆危险化学品未妥善保管处置、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安全监管部门在公安机关固定留取证据后,先行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动行业综合整治,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的责任链条。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康某租借他人营业执照,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贵溪市某村庄储存、销售伪劣燃料油600余吨。该燃料油为“轻循环油”,是一种轻质油类,主要用于大型机械、船舶等燃料用油,其闪点集中于27℃-48℃,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康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现场遗留的燃料油罐未得到妥善处置,存在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危险。
2020年8月12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溪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时,发现康某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0年8月25日,贵溪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管理、供电、辖区镇政府等部门现场查看,聘请石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经调查发现,康某生产“轻循环油”的厂房位于人口密集的村庄旁,距离沪昆高速公路不足20米。现场有8个大型油罐,罐内装有“轻循环油”40余吨,厂区大门无人值守,也未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志。储油罐罐口未密封、不具备防溅漏等基本安全防护功能,可轻易被打开,现场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柴油味道,一旦遇到火源,极易引发爆炸事故。此外,产生的污染物被直接排入周边农田,破坏生态环境。贵溪市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鉴于情况的严重性、紧迫性,贵溪市院立即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先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包括在厂区划定警戒线,疏散附近居民,断电并配备消防器材,安排人员24小时对厂区轮班值守等。
2020年9月7日,贵溪市院分别向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及辖区镇政府上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尽快制定处置方案,将厂区内现存的“轻循环油”依法妥善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林业、镇政府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协助配合,强化案件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建议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康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保护生态环境。
发出检察建议后,贵溪市院应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协调公安机关在完善固定相关刑事案件证据后将扣押的“轻循环油”交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置。2020年9月8日,贵溪市应急管理局邀请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消防、中石化贵溪分公司到现场会商具体处置措施,其后根据会商情况,制定《高速路口非法成品油窝点储油设施隐患治理方案》,并报贵溪市政府同意。同年9月9日至10月11日,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先后组织中石化贵溪分公司对油罐内的“轻循环油”转运、清空、无害化处理;组织消防部门对油罐注水、对罐内残留的危险化学品置换;组织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罐内污水进行专业处理,对所有油罐、管道管线等储油设施设备进行切割、回收。贵溪市生态环境局对现场遗留的炼油危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某租借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吊销。贵溪市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搭建厂房的周某依法作出责令补种、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违建厂房进行了拆除,以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办案过程中,贵溪市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涉危险化学品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形成《关于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专项调研报告》并呈报当地党委政府参阅。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贵溪市院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全市2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161个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先后牵头组织召开3次联席会议,提出23条磋商意见,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50份,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20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在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同时,注重前端风险防控,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多个监管部门同向发力,先行处置涉刑事案件扣押的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区域性问题,通过联合执法、召开联席会议、呈送专项调研报告等方式,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助力优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贡献检察力量,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九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小煤矿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小煤矿关闭整治 专项监督 公开宣告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小煤矿监管混乱、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三级院联动开展公益保护专项监督,综合运用公益损害恢复、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等多种手段,助力推动当地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为推动解决煤炭行业“小、散、乱”和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出台《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要求现有单井生产能力年产15万吨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地区(以下简称四煤城)的小煤矿问题尤为突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多达数百个。
2018年6月27日至9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指示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院)以维护安全生产、生态安全为切入点,以公益保护为着力点,在四煤城组织开展小煤矿关闭整治公益保护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专题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哈尔滨、大庆、黑河地区及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共130人成立4个工作专班,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坚持三级院上下联动,聚焦四煤城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的387个小煤矿,进行“全覆盖”调查。
黑龙江省院针对煤炭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组织4个专班干警集中培训,聘请10名煤炭行业专业人员异地交叉调配,提供专业咨询保障;配备无人机、GPS定位器、激光测距仪等装备,夯实技术保障;3次向省委书记、省长汇报阶段性工作,争取党委政府支持;10次下发书面指导意见,并深入专班驻地,指导推进调查取证工作。各专班聚焦“公益损害恢复、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三个层面,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系统性的公益保护法律监督模式,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谈话询问、无人机航拍、卫星林相图比对、GPS定位测量、激光测距等方法,逐矿进行调查取证,审查文书资料25000多份,形成卷宗652册。
通过前期调查和线索研判,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其中具有典型性的6件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1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院组织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市级检察院和鸡西市恒山区、双鸭山市集贤县两个基层检察院,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程序,以现场直播的形式,在3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现场见证和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的视频观摩下,分别对鸡西市鸡东县林业局、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鹤岗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恒山区环境保护局、双鸭山市集贤县生态环境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监管领域内依法履职,推动修复受损公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迅速组织整改落实。鸡东县林业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整改,责令相关煤矿停止违法侵占林地行为,限期完成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相关煤矿涉嫌犯罪的,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相关煤矿非法占地383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457平方米,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堆放木材使用的农用地现已恢复原貌。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责令直接关闭煤矿62家,限期关闭7家,引导退出5家,其余通过资源整合、扩建方式达到生产标准的煤矿予以保留。鹤岗市环保局两次组织全市地方煤矿相关责任人召开推进会,并跟踪督办,对停产淘汰整合后保留的8家煤矿重新进行环评审批和验收,该8家煤矿现均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了地面广场硬化等工作。鸡西市恒山区环境保护局已责令6家煤矿关闭停产,并要求3家保留煤矿采取措施确保水质符合排放标准。集贤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煤矿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行政处罚、采取处理措施、完成清理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黑龙江省委书记、省长对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多次批示予以肯定,认为“省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打好‘监管失职问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三位一体组合拳,彰显法律权威,探索司法实践,取得十分显著成效,尤其是对小煤矿关闭整治工作起到震慑作用。”多家新闻媒体赴黑龙江省进行专访并集中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宣传。
本案中,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治公益保护专项监督为抓手,以维护安全生产、生态安全为切入点,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探索形成公益损害恢复、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三位一体”的公益检察模式,体现了立体监督、接续监督、刚性监督的力度,以优质的检察产品为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聚焦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道路运输、民航铁路交通运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等9个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整治。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时,多位委员建议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立法需求和社会关切,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治理难题。这是继去年最高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后,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发布的又一批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呈现出什么新的特点?公益诉讼能在服务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哪些独特作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
记者:这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是最高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的,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记者:这次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胡卫列:此次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类型多样化。有的涉及自备成品油、轻循环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隐患,有的涉及尾矿库污染、违规采矿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有的是违法建设、违法施工带来的消防、交通安全隐患,还有的涉及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等新问题。
二是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最高检张雪樵副检察长强调,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应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应是重大风险。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造成复杂的公益损害后果,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未病、治未然。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专门召开听证会对“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考虑到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检察机关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要求两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三是公益保护手段多元化。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从案件类型看,有两件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其他都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从办案方式看,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办案模式看,有的是省级院或市级院牵头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比如黑龙江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小煤矿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七台河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
四是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这些案例的安全生产案件的成因复杂、责任主体多元,涉及的监督对象包括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住建、商务部门和市县乡政府等不同层级的多个行政机构。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得到行政机关、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实现了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
记者: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什么工作计划吗?
胡卫列:一是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以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为契机,加强与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修订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同时,也可以考虑由“两高”制发相关司法解释或会同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从不同层次构建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规范。
二是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前期协作配合的基础上,依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双方可以建立重大线索信息数据共享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联动办案等形式,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安全生产公益保护合力。
三是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重大线索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搭建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实现检察信息化和应急信息化有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数据共享有关要求、范围、标准、方式及平台运营与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并在实践中探索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共同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