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操作资格认定 | |||||||
项目编码 | XK05087000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对象 | 个人 | |||||||
项目层级 | 省级 | |||||||
项目范围 | 全省 |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第30号令,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2号令)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
办理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本人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书面承诺; 三、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 |||||||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份数 | 材料要求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填报须知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学历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
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安全培训考试成绩表上有考核部门印章 | |||
工作经历 | 原件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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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受理)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承办处室(审查)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省应急管理厅2楼21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 (7-9月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咨询电话(受理) | 029-61166156 | |||||||
咨询电话(审查) | 029-61166156 | |||||||
结果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结果样本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行政收费 | 收费 | |||||||
收费依据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考核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6〕111号) | |||||||
备注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费6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核费140元/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