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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08 11:14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姬跃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尘肺病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的建议》(第47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应急管理厅对建议内容进行了可行性调研,对当前尘肺病商业保险市场进行了初步摸底。据悉,根据保险产品承保方式的不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期内发生制”,是以损失发生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应由投保企业负责承担的损失。而“尘肺病商业保险”属于“期内索赔制”,是以索赔提出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投保企业提出的尘肺病索赔。两者运用的承保方式及理赔处理规则不同,因此目前要求保险公司将尘肺病纳入安责险条款较难实现。

根据调查得知,尘肺病患者的患病原因主要是长期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与其他粉尘所致,并非突然发生,因此在商业保险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保险公司对于尘肺病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责任方认定、患者的索赔时效、是否设置追溯期、赔偿额度如何厘定、如何设置赔偿年限等问题仍然存有较大争议。

因此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积极联系省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产品,争取通过单独设置尘肺病保险责任的方式,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有关尘肺病易发企业强制投保安责险的工作要求,共同推进全省安责险实施工作。

感谢您对尘肺病患者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赵磊,电话:029-61166206  18729584924)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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