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项目编码 | 028004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对象 | 煤矿企业 | |||||||
项目层级 | 省级 | |||||||
项目范围 | 全省 |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法律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021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1:关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项)”中第486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由国家矿山安监局移交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由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后,不得再下放。 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2021年6月17日印发) 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2021年7月7日印发) | |||||||
办理条件 | 《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还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和防治冲击地压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按年度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回风井作为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九)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三)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八)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应急厅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以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应急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补办申请。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盗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损毁的。 | |||||||
材料目录 | 企业类型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
煤矿企业 | 首次申办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及所在部门、考核合格证号、有效期等)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及所在部门、考核合格证号、有效期等)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直接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公告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对照 《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九条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书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煤矿 | 首次申办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件 | 无 | |||
采矿许可证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自然资源厅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规章制度、 | 无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及所在部门、考核合格证号、有效期等)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姓名、作业类别、操作资格证书证号、有效期等)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具有冲击倾向性煤矿的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及其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 中介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件 | 无 | ||||
采矿许可证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自然资源厅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规章制度、 | 无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及所在部门、考核合格证号、有效期等)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姓名、作业类别、操作资格证书证号、有效期等)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及其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矿井瓦斯、 煤尘爆炸、 | 无 | 无 | |||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样本下载 | 无 | 无 | |||
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 中介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直接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自然资源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公告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对照 《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九条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书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变更 | 主要负责人变更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的考核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变更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
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通过监督核查的文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应急管理厅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遗失补办 | 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媒体公告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有关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日常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原件扫描件1份 | 无 | 无 | 无 | |||
审批流程 | ||||||||
承办处室(受理) | 政策法规处 | |||||||
承办处室(审查)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 |||||||
办理地址 | 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省应急管理厅4楼404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 (7-8月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咨询电话(受理) | 029-61166205 | |||||||
咨询电话(审查) | 029-61166153、61166163 | |||||||
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结果样本 | ||||||||
承诺时限 | 首次申办、延期:3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时间),变更:2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时间),遗失补办、直接延期:2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行政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