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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80746484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1〕326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发文时间 2021-08-11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关键词 煤矿,托管工作,通知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

近年来,全省实施托管煤矿数量大幅增多,托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也同步上升。2018年延安市贯屯煤矿“12·24”较大事故、2019年榆林市百吉矿业公司“1·12”重大事故、2019年渭南市南桥煤矿“6·5”较大瞒报事故、2021年榆林市郝家梁煤矿“7·15”较大事故,均发生在实施托管的煤矿,事故起数占2018年以来全省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57%,死亡人数占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65%,充分暴露出煤矿托管工作不规范,委托方借用托管逃避安全主体责任、“一托了之”,承托方利用“草台班子”托管煤矿,委托方与承托方安全职责不明确、责任落实“两张皮”、隐患整改推诿扯皮,安全管理多头指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也反映出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对承托方托管资质和条件审查不严,对承托方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实施托管煤矿疏于监管监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托管条件准入

(一)煤矿托管工作应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和《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陕应急〔2019〕62)相关规定。

(二)承担煤矿托管的企业应是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五年以上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陕西境内首次承托煤矿,承托煤矿不应超过1个,已经在陕西境内承托煤矿3年以上的单位,同时承托煤矿数量不得超过3个。

(三)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符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等“六项标准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

(四)承托方在托管煤矿从事安全技术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及60%以上从业人员应具有在自有(控股)生产煤矿3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历。禁止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承托单位同时应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3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

(六)承托方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七)承托方应组建成建制队伍加强对所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支持煤矿企业组建自有队伍加强本企业现场安全管理。

(八)资源枯竭煤矿不得实施托管。

二、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

(一)全面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到位。重点自查:是否存在违规外包和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托管条件是否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是否将托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抄送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托管煤矿委托方及其上级公司和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同时要开展自查并对所托管煤矿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强安全管理。托管煤矿委托方和承托方主要负责人同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健全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晰双方安全职责,切实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一是托管煤矿委托方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承托单位日常生产全过程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禁“包而不管”“一包了之”或者以托管之名违规转包;不得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不得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严禁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托方违规组织生产;要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二是托管煤矿承托方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不得再次转包分包;承托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煤矿兼职;承托方负责人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三是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每月至少对所托管矿井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不得向托管煤矿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

(三)加强安全培训。承托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新入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托管煤矿生产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

三、严格托管条件审查审核

(一)严格排查检查。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安全大排查工作,组织精干力量,聘请专家,对直接监管煤矿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托管要求,全面摸清托管煤矿底数,建立托管煤矿台账清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托管煤矿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分析研判托管煤矿存在的风险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切实加强托管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

(二)严格审查审核。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在全面排查基础上立即组织对日常监管煤矿托管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市级监管部门同时对辖区煤矿托管进行审核。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审核完成后,要对直接监管托管煤矿出具是否符合托管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时市级监管部门要对县级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市、县审查审核结果将作为托管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重要依据。煤矿整体托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申请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严格依法惩处。市、县在排查审查审核过程中,对发现托管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整体托管的,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其他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要责令停产整顿,提请省应急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对不符合托管条件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托管资格的、承托单位在陕西境内托管煤矿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者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违规外包和挂靠资质的,要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清理退出。

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托管有关工作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并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于8月17日前报送省应急厅。自8月份起,于每月底前将排查审查审核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应急厅。

联系人:陈朝辉     联系电话:029-61166157

朱育超     联系电话:029-61166158


附件:煤矿托管审查审核表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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