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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09:29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管理处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

现将《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编制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煤矿企业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煤矿企业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煤矿企业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及处置特点,合理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及职责、信息报告与预警、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和应急通信、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装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四)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本单位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邀请相关救援队伍以及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参加,原则上不得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单独完成。

(五)各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各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二、应急预案评审

(一)各煤矿企业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采矿、通风与安全、机电、地质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且不得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0%。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全面性等内容。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三、应急预案备案

(一)各类手续齐全的正常建设煤矿和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二)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按企业所在地和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实施分级备案。

1.煤矿上级公司、生产能力(建设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并抄送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在地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2.生产能力(建设规模)60万吨/年(含60万吨/年)至120万吨/年(不含120万吨/年)煤矿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所在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3.生产能力(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煤矿企业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文件;

2.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3.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4.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四)受理备案登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内容完善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四、应急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二)应急预案应每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并颁布执行: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编一次,煤矿企业预案修编完成并经评审后,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重新申请备案。煤矿企业在生产能力、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编应急预案并重新申请备案,建设矿井在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要及时修编应急预案并重新申请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专项检查。每年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五、应急预案实施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二)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将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认真开展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三)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演练决策指挥、协调施救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五)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六)各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

(八)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强化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6.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附则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标准格式附后。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备案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原则上在原备案登记日期满三年后,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备案。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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