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2021090757638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1〕386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 发文时间 | 2021-09-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 | 关键词 | 煤矿,普查治理,致灾因素 |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开展的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象由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包括露天煤矿),扩大到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
二、普查内容新增冲击危险性、地表水体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榆林地区煤矿还要增加采空区大面积悬顶灾害普查。
三、前期已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122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陕应急〔2020〕281号)文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要按照陕应急〔2020〕281号文件时间节点完成普查报告编制工作,并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1〕12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最新要求,对普查报告内容进一步修编完善;未开展普查工作的煤矿,要按照中省最新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直接监管关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指导,并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逐矿审核把关。对煤矿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要将煤矿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为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完成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五、请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及时认真分析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于2022年5月底报省应急管理厅。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于9月27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崔剑 联系电话:029-61166169
电子邮箱:stonecuhk@163.com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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