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 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2021090823306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1〕441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文时间 | 2021-09-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 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 | 关键词 | 尾矿库,闭库,销号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9月29日
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风险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尾矿库闭库,是指尾矿库达到关闭条件后,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以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为目的,实施的工程治理过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实施闭库:
1.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2.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
3.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
4.其他需要关闭的尾矿库。
第四条 闭库尾矿库在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规程》各项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库内无大量积水,汛期雨洪排泄顺畅;
2.排洪系统优先采用排洪明渠结构形式。
第五条 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尾矿库企业,由尾矿库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提出销号申请;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提出销号申请。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尾矿库销号申请后,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申请销号的尾矿库进行现场复核,出具是否同意销号的意见。
第七条 五等尾矿库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销号现场复核;三等、四等尾矿库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市级进行销号现场复核;一等、二等尾矿库由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报请省级进行销号现场复核。
跨行政区的尾矿库,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销号现场复核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上级或指定一方负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尾矿库销号公告。尾矿库销号现场复核完成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的符合性评价结论意见及各部门现场复核的销号意见,对符合销号条件的尾矿库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销号,并向社会公告。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尾矿库销号现场复核工作,应通知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参加,并将销号意见及时送达尾矿库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销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尾矿库公告销号后,不再作为尾矿库统计和安全监管。
第十条 尾矿库公告销号后,原土地用于其他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监督指导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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