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 2021100759936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2021〕103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 发文时间 | 2021-10-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 | 关键词 | 汛期,安全生产,紧急通知 |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
10月份以来,受汛情影响,我省先后发生多起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吸取近期汛情引发事故(事件)教训,高度重视汛期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气象情况,强化自然灾害预测预警。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等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确保险情、灾害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到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果断停工、停产、停业、撤人。各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立即纠正;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立即开展汛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市(区)、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连续降雨引发事故的风险隐患。对于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矿山企业要重点排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工贸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旅游景区要加强风险区域和设施项目的排查监测,存在重大风险及时封闭、停止运营。其它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加强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严防各类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三、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巡查,一旦发现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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