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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1110766430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1〕469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发文时间 2021-11-16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 关键词 举报,安全,矿山,生产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局,各设区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2021〕47号)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陕应急〔2019〕200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1年11月16日


陕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矿山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第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连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受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向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发生地所属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受理举报途径有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官方门户网站投诉咨询栏目、信函信访、走访等方式。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煤矿重大隐患举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其他类举报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

(二)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及其他类举报统一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

(三)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四)属于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负责受理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通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一般事故,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月整理一次举报结案台账。对于核查属实举报事项的,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七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由受理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账号内。

匿名举报查实后,按照以下程序发放奖金:

(一)身份代码保管员负责向举报人提供奖金发放员手机号码,并告知举报人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身份代码;领奖代码保管员联系举报人,并告知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领奖代码和银行账号。

(二)奖金发放员接收并打印出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代码、领奖代码,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确认,核对无误并经3人共同签字后,可作为奖金发放凭证。

(三)奖金发放凭证需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奖金发放员方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一人或多人在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同一事件的,由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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