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煤矿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2021120768940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1〕482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 发文时间 | 2021-12-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煤矿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 | 关键词 |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事后监督 |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煤矿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3日
煤矿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和《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以及省应急管理厅实施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内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外省(市、区)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事中监管
第三条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资质申请资料时,应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申请资料,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初审。
第四条 资料审核通过后,省应急管理厅聘请专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1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是否符合AQ/T8006-201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进行现场审查。
第五条 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车辆、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第七条 办公场所应当为具有合法手续(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等)的永久性建筑(自有或者租赁)场地。租赁场地应提供有效真实的租赁合同(租赁对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发票等),其中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办公需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须满足必要的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盗要求,并配备档案柜、灭火器材等相关设备设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第八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从业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在从业单位完成注册,并由从业单位在本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负责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工作满八年,且有不少于两年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对企业承诺和自我声明的事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现场评审专家组可采取评估、考核、审查等方式予以核实。
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现场评审的过程和技术材料进行监督审核。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业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行业组织的管理,建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三章 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获得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是否规范组织开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包括日常现场监管、年度执法检查、资质保持抽查、信访举报核查等。
第十五条 日常现场监管主要是指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到煤矿现场开展评价或者检测检验业务工作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日常现场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查处各中介机构不到现场开展业务、假检、漏检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年度执法检查是指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每3年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覆盖一次的检查要求,按计划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明确本年度的抽查机构、项目、执法人员和专家。重点检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情况、从业行为规范、报告、记录规范性、管理体系运行、项目告知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资质保持抽查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对机构固定资产、人员、场所、设备设施、检验能力、管理体系、违纪违规、相关变更等事项的检查。
固定资产应按检查时的资产现值予以考核。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注册在本机构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以及从事煤矿行业领域两年以上。以上人员均应由执业机构缴纳各类保险。
相关变更主要是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场所及条件、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化时,机构是否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经资质认可部门审批。
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依据AQ/T8006-201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机构的管理体系规定进行审查。
报告、记录规范性检查见附件3《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质量随机抽查记录》。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机构应增加执法抽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第十八条 信访举报核查主要是对于受到投诉举报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先对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实,如举报属实,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成立调查组,根据举报事项,通过人员询问、资料调阅、现场取证的手段,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于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
第二十条 要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从业告知。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省外服务机构,应在开展现场检验前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查询系统告知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名单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和具体人员,定期查看管理系统信息,对中介机构现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将资质认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违法失信等信息录入系统(网址为HTTP://120.133.22.112:8095/Default/Index#),形成省、市、县三级监管合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检查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程序包括通知机构、说明来意、现场检查、记录、交换意见、整改确认、结果公告、检查材料归档等。
(一)检查组到达机构或煤矿现场后,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二)现场检查应采取材料查阅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询问交流、实地观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内部达成一致,对发现的问题的描述应准确、客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记录(见附件1-7)。
(四)对检查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与被检查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确认签字。
(五)被检查机构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措施,提供整改报告和印证材料,提交给检查组确认。确认方式为材料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
(六)检查组在确认整改有效的情况下,将检查记录、整改报告和确认结果报监管部门存档。
(七)监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和1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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