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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30783018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2022〕26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发文时间 2022-03-14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 关键词 煤矿,治本攻坚,通知

各产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有关中省煤炭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工作部署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今年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之年,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克难,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要求,现就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努力实现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全面推动我省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责任落实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各级煤矿专委会成员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宣讲教育,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内容,将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继续向煤矿企业延伸。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推动“两个至上”入脑入心,提升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2.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要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职责。全面实施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提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红线意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3.认真落实各级监管监察责任。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大轮训,加强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积极推动市县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配齐配强监管力量,确保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监管、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对灾害严重的高风险煤矿监察机构要加密执法频次,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二)夯实安全基础,防范化解风险

4.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要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要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设立独立的防冲机构,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防突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可兼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5.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纳入复工复产条件,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对普查报告按规定进一步修编。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矿、灾害严重矿、采深超800米的井工矿抽查检查,对地质情况不明、没有资料或资料不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的煤矿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相关灾害“该戴帽不戴帽”的要实施停产鉴定。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普查治理。

6.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全面贯彻“一规程、四细则”和省煤矿安全管理“六项标准规定”。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符合规定。强化榆林地区大面积悬顶风险防控,严厉打击胡挖乱采和开采边界煤柱、保安煤柱、进入老空区复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对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培训,督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加强火区和采空区监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冲击地压矿井要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

7.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监管监察部门开展执法要将“逢查必考”常态化。

8.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煤矿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日常监管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9.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坚持系统智能化、智能系统化,推动人员行为管理、采掘和主要生产系统、重大灾害预警预报、风险隐患管控等智能化。督促市县管理部门明确智能化建设任务,制定智能化建设时间表、进度图,对灾害严重、大班次等矿井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力争年底前全省特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采、掘智能化。

10.提高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水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级晋档专项行动和示范矿井建设,完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任务。严格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检查,强化达标煤矿动态抽查检查力度,促进动态持续达标。

(三)治本攻坚克难,筑牢安全底线

11.开展部署采掘接续专项监察。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超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12.推进“一优三减”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对存在两个以上水平、两个以上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排查梳理、登记造册,督促矿井要结合实际制定减水平、减采区、减头面、减人员方案。单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矿井要通过智能化建设、降低产量、优化系统等措施,切实把人员数量降下来。

13.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整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非法盗采、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1月至4月)。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深入排查,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9月)。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内容逐项清零。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0月至12月)。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任务责任。煤矿上级企业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安全自检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进一步确定完善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煤矿企业及煤矿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审核,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

(三)注重源头治理。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煤矿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将开展明查暗访,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市县将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五)坚持以点带面。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对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宣传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成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结合细化实施方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各产煤市3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及治本攻坚任务措施,报省安委办。从4月起,省煤专委成员单位和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治本攻坚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意见建议等)及“两个清单”更新情况报送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月10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胜利   029-61166155 

曹  涛   029-61166168 

邮  箱:37010688@qq.com


附件:陕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任务分工及措施


陕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治本攻坚任务及措施

治本攻坚任务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煤矿企业)

具体措施:(1)继续学习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向市县和煤矿企业延伸,树牢安全发展理念;(2)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纳入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推动“两个至上”入脑入心。

治本攻坚任务2:持续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煤矿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煤矿企业)

具体措施:(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培训;(2)持续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3)开展落实《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等煤矿安全管理六项标准规定专项检查。

治本攻坚任务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

具体措施:(1)企业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集团和所属各级公司、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区队、各班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紧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对不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并约谈曝光、追责问责,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3)出台《陕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4)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陕西省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5)夯实省市县监管的煤矿上级公司责任,督促煤矿上级公司主体责任落实;(6)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检查,持续加强煤矿井下劳务派遣工清 退工作检查。

治本攻坚任务4: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负责)

具体措施:(1)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大轮训,提高监管干部履职能力和执法水平;(2)全面使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认真执行监管执法分析通报制度;(3)梳理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部门攻坚任务,加强调度、提醒、督办、通报,推动工作任务完成。(4)采取人才资源就地整合、面向社会招聘、引进人才等方式,持续落实监管部门配齐采、掘、机、运、通、安全监控等专业人员;(5)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安全工作,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责任;(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灾害严重的高风险煤矿加密执法频次,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治本攻坚任务5: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省能源局负责)

具体措施:(1)明确整合、技术改造煤矿分类处置意见,逐矿确定正常建设改造煤矿完成改造时间,并向社会公告;(2)督促市县上报关闭退出煤矿名单,按程序进行关闭公告和验收;(3)2022年底全省煤矿实现采掘机械化,回风井不得兼作人员和材料等辅助运输。

治本攻坚任务6:持续做好灾害风险核查和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省应急厅、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负责)

具体措施:(1)督查企业落实《关于开展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的通知》要求;(2)按照煤矿安全风险分类监管监察;(3)按照“一停二整三关”工作要求,完成128处停产停工矿井分类处置。(4)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纳入复工复产条件,尚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工;(5)对地质情况不明、没有资料或资料不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6)市、县政府组织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

治本攻坚任务7:落实煤矿水害治理措施(省应急厅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继续开展煤矿水害风险普查核查和督促国家防治水专家会诊问题的整改落实;(2)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和《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相关要求;(3)督促煤矿按要求及时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水害风险排查;(4)开展煤矿水害事故警示教育,对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5)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6)煤矿企业按规定完善治理机构,配齐治理队伍。

治本攻坚任务8:落实煤矿冲击地压灾害治理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细则》和《陕西省冲击地压防治规定》中矿井主要巷道要布设在岩层中等相关规定;(2)严格落实已制定的顶层设计方案并开展“回头看”检查,开展冲击地压灾害联防联治;(3)督促相关煤矿开展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4)落实冲击地压矿井“三限三强”规定(5)按规定完善治理机构,配齐治理队伍。

治本攻坚任务9:持续推进煤矿防灭火措施落实(省应急厅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开展《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培训;(2)加强火区和采空区监测,督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3)加强井下电焊(气割)动火作业监管,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4)禁止煤矿井下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治本攻坚任务10: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省能源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瓦斯压力经测定达到或超过0.7MPa的矿井重新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2)开展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3)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顶层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落实“一矿一策”灾害治理措施并开展“回头看”检查。

治本攻坚任务11:持续开展榆林大面积悬顶灾害治理(省能源局和榆林市政府负责)

具体措施:(1)总结完善榆林大面积悬顶试点矿井灾害治理工作经验;(2)按照取得的治理经验继续开展大面积悬顶煤矿灾害治理工作;(3)进一步落实大面积悬顶煤矿灾害治理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等行为。

治本攻坚任务12:强化榆林地区明盘治理(榆林市政府负责)

具体措施:(1)榆林市政府制订“明盘”项目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分类限期彻底整治到位;(2)对各种以整治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项目要全部关闭复垦,对保留的火烧区治理项目,要经市政府组织复审同意后,按露天矿要求完善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3)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要求,严禁开采煤矿边界煤柱、保安煤柱;(4)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防引发事故。

治本攻坚任务1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省应急厅负责)

具体措施:(1)继续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学习,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标对表现场检查考核;(2)严格落实标准化降级、取消等级措施,加强达标煤矿动态抽查检查,促进动态持续达标;(3)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示范企业建设,树立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高标准建设。

治本攻坚任务14: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省应急厅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开展安全培训和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2)持续推进“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的企校合作育人模式;(3)严格落实煤矿“逢查必考”和职工“不经培训不能上岗”工作要求;(4)持续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取证培训和班组长专项培训。

治本攻坚任务15: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省应急厅、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负责)

具体措施:(1)组织煤矿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向日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辖区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治本攻坚任务16: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省能源局负责)

具体措施:(1)明确智能化建设任务,制定智能化建设时间表、进度图,对灾害严重、大班次等矿井倒排工期、加快推进;(2)优先实施彬长、麟北矿区冲击地压矿井、水害严重矿井智能化改造;(3)落实智能化示范煤矿引领作用,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治本攻坚任务17:推动煤矿合理部署采掘接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负责)

具体措施:(1)开展《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专项监察;(2)督促煤矿企业优化生产系统布局,减少生产水平、采掘头面数量;(3)督促企业合理调整生产计划,制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坚决防范采掘失调系统性安全风险。

治本攻坚任务18:推进煤矿“一优三减”建设(省能源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对两个以上水平、两个以上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排查梳理,登记造册,要结合实际制定减水平、减采区、减头面、减人员方案;(2)督促单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矿井要通过智能化建设、降低产量、优化系统等措施,降低入井人员数量;(3)持续开展煤矿系统优化工作,避免平行交叉作业。

治本攻坚任务19: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省应急厅、省公安厅负责)

具体措施:(1)监管监察部门把“打非治违”作为全年工作重点;(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形成合力,采取突击检查、夜查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以采代建等违法违规行为;(3)对涉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加大约谈曝光、行刑衔接力度;(4)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治本攻坚任务20:打击非法盗采(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1)集中开展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安全整治,督促市县乡落实属地责任,逐个乡镇、逐条山沟开展全覆盖式排查;(2)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执法计划,深入排查私挖滥采、待关又采、停产整顿私自偷采、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技改矿井提前生产等行为;(3)通过电力、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销售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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