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2022080813877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2022〕99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 发文时间 | 2022-08-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煤矿灾害防治指导 | 关键词 | 安全,矿山,标准,工作,生产 |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行为,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对象及内容
矿用产品、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一)矿用产品。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企业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矿山企业及矿用产品生产维护厂家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以及矿山安全设备系列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等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服务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煤炭开采业或者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要求;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是否按照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过程管理;是否违反有关标准规定,擅自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程序和相关内容。
(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煤矿设计阶段是否按照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煤矿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煤矿瓦斯等级;煤矿瓦斯鉴定指标的测点布置、测定方法、测量过程和取值是否符合规定;出现标准规定的情况是否按要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岩层)和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是否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二、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检阶段(即日起至9月20日)。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等单位)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目录的通知》(矿安综〔2022〕11号)安全标准规定开展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二)现场抽检阶段(9月20日至11月10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安全大检查、明查暗访及日常监管监察工作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抽检。省安委办将成立工作组在相关地区对中介机构、矿用产品厂家等开展现场抽检。
三、组织实施
(一)矿山企业。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和市县矿山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抽检。
(二)矿山安全设备材料制造企业。各市县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认真梳理,指定牵头部门形成台账,并按照部门职责对相关企业开展督导抽检工作。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要对下属矿山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形成台账,并开展督导抽检;要对矿山安全设备制造企业上游厂家全面梳理并形成台账。
(三)矿山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市县矿山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抽检。
(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抽检。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排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确保抽检工作落实落细。
(二)认真开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完成自检。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监察。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人,细化分工,逐项对标,重点对资质保持、人员配备、过程管理、服务程序内容等开展自检,自检工作也可聘请专家参与。对自检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形成闭环。自检工作要做到真查真改,坚决杜绝敷衍应对、弄虚作假。
(三)严格执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执法问责。对企业自检未发现,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抽检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标准的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行政许可、撤销相关安全标志;对自检工作开展不扎实、走形式的要予以问责,责令重新开展自检工作。
(四)加强报送。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于9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11月15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安委办。
联系人:王磊 电话:029-61166166
邮 箱:wmuzhe2022@163.com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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