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2022100844931 | 发文字号 | 陕抗震指〔2022〕3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 发文时间 | 2022-10-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 | 关键词 | 工作细则,工作规则,通知 |
各设区市、韩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022年10月18日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挥部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和组织我省抗震救灾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指挥部设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并监督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工作安排。
(三)负责组织指挥省内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组织对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抢险抢修行动;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各市对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地震灾害救援领域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及具体职责参照《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调整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陕抗震指〔2020〕1号)执行。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指挥部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或震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七条 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八条 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强化“军地联动、军民联动、警民联动”,形成抗震救灾合力。地震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将本部门、本行业的抗震救灾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迅速向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抗震救灾业务协同。
第九条 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联络员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指挥部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请总指挥长签发。在地震发生后,情况紧急时,可由总指挥长授权的指挥长负责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由指挥部办公室代表指挥部向相关成员单位行文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韩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每年对年度抗震救灾或应急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预案、机构、制度、准备以及抗震救灾行动情况。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和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第三条 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建立完善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机制,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推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信息通报、沟通、共享。
(三)承担全省地震应急预案的编修、衔接和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各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四)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危险区相关工作方案的落实。
(五)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提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统筹协调落实指挥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救助的部署,做好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的服务保障。
(六)负责地震应急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意见建议的归纳整理,为指挥部提供指挥决策建议。
(七)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抗震救灾动态等信息的汇总与报送;编制抗震救灾工作简报。
(八)汇总各市、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指挥部年度工作计划。
(九)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联络员制度
第四条 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应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一名处级领导同志或业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报备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会议,对抗震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完成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
(二)依据《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推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编制。
(三)《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联络员组织本工作组其他成员编制工作组应急工作方案。
(四)负责本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间的抗震救灾工作衔接、日常联系和沟通协调,总结、报送本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相关信息、总结等。
(五)负责组织接收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送的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负责将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开展及需求情况反馈给指挥部办公室。
(六)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抗震救灾演练等活动。
三、督促检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检查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第八条 重点检查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检查主要包括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应急队伍、技术保障、物资装备、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科普宣传等内容。
第九条 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反馈有关市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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