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2022110825131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22〕472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发文时间 2022-11-22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执法 关键词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背景与意义。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执法、担当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规定还不够明确,应急管理部 结合原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历时1年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多方反馈意见并几经修改完善、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规定》的出台,必将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充分理解《规定》明确的监督与保障的深刻内涵。一是要准确理解适用范围。以往不少同志片面地认为只有罚款才是执法,只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才算执法人员,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并不在执法范畴。此次《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其次是明确了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结构、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均可以参照《规定》执行,从以往单纯的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到应急执法的范畴。二是要准确理解监督与保障的辩证关系。《规定》一方面强调了严格责任追究。对18项具体追责情形、5种从重追责情形、5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衔接性规定等相关内容,同时《规定》也明确了12项尽职免责的情形,包括行政执法中的11项情形,以及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另一方面,《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予以强调重申,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记录作出规定,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名誉权和人身安全保护,同时还明确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此,强调执法监督与保障并重,既是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前提条件,又是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重要手段。

三、高质量完成《规定》赋予的应急执法履职要求。《规定》在确定“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同时,也从履职标准上对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一是及时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分解落实执法职责;二是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等,按规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三是制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对具体执法人员,则要确保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省各级执法人员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深读细研,潜心深研”,熟练掌握内容,深刻理解内涵,全面适应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各类执法行动,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积累,不断提升素质,全力促进我省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能力迈上新台阶。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