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宪法日>专题释法

一起读懂新《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22-12-02 18:09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正式实施,从法的层面确定了全员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安全生产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灯塔”。这座“灯塔”于2002年颁布施行,累计经过5次修订,从开始的5-7年修订一次,直至20年、21年连续两年进行修订。在我国相关层级的法律范围内是比较少见的,足已看出国家对于《安全生产法》的重视程度愈发凸显。

《安全生产法》修订时间轴

   2002年11月1日实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12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什么要制定并修正《安全生产法》

法治时代

   2002年,国家出台《安全生产法》,结束了我国建国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

深远意义

   近20年时间里,全国重特大事故起数由02年的140起下降到了2020年的16起,降幅88.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02年的近14万人下降到了现在的2.71万人,降幅80.6%。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向好

爬坡过坎

   国家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说:“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开始进入瓶颈期、平台期。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并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2021年6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了主席令88号,“新安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法十大亮点

1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 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发开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 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7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安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 落实“三管三必须”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 设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 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全面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8 从只“管人”到要“管心”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9 违法信息各部门联通公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10 对平台经济人员的安全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数据及部分文字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