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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加快构筑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体系

发布时间:2022-12-06 10:43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性认识、明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领域和基本原则、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等六方面作出部署,推动加快构筑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体系。

提高认识 明确原则

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决定指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各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提高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制度优势转化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治理效能。

决定明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治理、科学施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方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物安全、社会治安等工作,提升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决定要求,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同时依法健全完善整合各风险领域已经建立的领导小组、决策指挥、联席会议、协商议事等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化解工作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和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提升应急能力

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相关规划,编制相关的应急总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等,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之间的协调性、衔接性、实操性。

省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依托信息技术整合监测预警数据资源,构建省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决策指挥平台,链接各类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一体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证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所需资金,加强区域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引导公众科学理性防范应对风险。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防灾避险能力。

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立法研究,推动不同领域重大风险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全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开展重点风险领域执法检查、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专项核查,防止重复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树立行政执法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依法处理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运用多种方式

形成监督合力

决定明确,各级国家机关要健全完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紧盯重点风险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作为监督重点,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情况报告,质询、询问和调研询问等监督工作时,应当将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重大风险情况作为必查、必问、必评的内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依法认真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将风险隐患线索及时转有关方面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发挥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及重大风险案件的审判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沟通会商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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