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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3050921431 发文字号 陕财办资环函〔2023〕19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发文时间 2023-05-23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规划财务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预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咸阳、铜川、榆林、安康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央补助资金管理,依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规范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积极申报、合理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和落实安全生产补助资金财政政策,审核申报中央项目,会同省级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资金。加强财政项目库管理,依法合规下达资金,并督促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财会监督。

(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省级和地市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储备库,会同省财政厅积极申报中央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加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支出,积极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推动和督促各地市、省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商省财政厅研究解决。

(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财会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规定上报绩效自评情况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

(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

(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用于支持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

第八条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遏制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用于支持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预防和监管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及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国家部门的通知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提早进行项目遴选和储备,有效提升项目质量。成熟项目可按程序常态化申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进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部委申报要求,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申报或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积极申报项目。

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2.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项目需求、环境等情况。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期限目标等。
    4.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分分析、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
    5.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计划

包括实施地点范围、责任主体、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预期目标等。

(三)专家评审意见

(四)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行项目申报,有效开展项目评审,做细做实项目储备,拟申报中央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当年新增重大项目,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队伍对重大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二)根据评估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共同申报安全生产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内的装备、应急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等。

(一)每年12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按照中央发布的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向应急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及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

(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并依照计划按规定下达资金。

(三)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将上年度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排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 

(一)每年12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发布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将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应急部、财政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分配和下达资金。

(三)项目建设到期后,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将地方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七条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尾矿厍治理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削坡压坡、增设排渗、开挖回填及灌浆、周边灾害隐患治理等加固坝体支出;改造和新建排洪系统、修筑截洪沟和排水沟、修筑溢洪道及封堵原排水设施等加强防洪能力支出;坝坡和沉私滩面覆土植被绿化等支出。

(一)每年12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中央发布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编制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规模及资金筹集方式、实施期限等,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分配和下达资金。

(三)项目建设到期后,省级财政、应急部门负责将地方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八条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以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根据纳入防控范围的矿井数量及单个矿井平均投入金额测算的总投入规模)作为分配因素,同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防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一)省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根据《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编制本省(区、市)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核算任务量。

(二)每年12月底前,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建设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等,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三)省财政厅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局,及时按要求将补助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后,依法合规分解下达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地市相关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监控,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相关企业和单位按制度规定购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支持的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组织检查装备使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项目按照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目标科学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预算申请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编报的绩效目标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按照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项目视情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未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的,报中央财政同意后,扣回相应中央补助资金。

第七章 核查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应按照财政部核查通知要求,全面配合好财政部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核查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向各地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下达自查核查通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核查,形成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管理自查核查,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落实情况应当进行验收。应急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到期项目的验收,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对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到期项目、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结算完成后,申请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专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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