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层面
(二)以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为核心,全面夯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有效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紧扣全省统一部署,尽快制定出台各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立足省内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各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专项行动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管用,要具有可操作性。
2.尽快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解读。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行业领域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标准进行梳理,对于已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可从现有判定标准中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结合事故教训和本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等,在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事项。要灵活工作方式,综合采取上门服务、集中辅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活动,促使企业尽快熟知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重点。
3.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相关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激励监管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提高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4.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大力推进精准执法、严格执法、有温度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七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有温度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5.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倒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未查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有关地市进行约谈,并在全国进行通报;省安委会也将对问题严重的市(区)、县(市、区)进行约谈,同时在全省进行通报。
6.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