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2023090858771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2023〕138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业指导处 | 发文时间 | 2023-09-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行业指导 | 关键词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刻汲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设置风险告知牌,严禁未经风险辨识和告知就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审核批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四、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严禁未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装备组织作业。
五、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和作业过程持续通风监测要求,严禁未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六、 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技术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严禁未进行安全交底、违规指挥作业。
七、作业监护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信息沟通,严禁未确定联络方式及信号就作业。
八、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作业方案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严禁未检查好应急救援装备就作业。
九、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救援,严禁盲目施救。
十、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发包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管理,严禁“一包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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