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3090921434 发文字号 陕财办资环〔2023〕67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发文时间 2023-09-28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规划财务 关键词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适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秦岭保护条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秦岭、巴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财政资金,由重点项目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安排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秦岭、巴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问题突出和任务重的区域。

(二)精准施策。符合我省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划,集中资金支持对秦岭、巴山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权责清晰.坚持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落实“谁污染、谁治理”,重点保障政府所承担的在改善秦岭、巴山生态环境方面的支出责任。

(四)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绩效和秦岭、巴山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全面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按照“责任跟着资金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明确名层级、各单位职责责任,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安全、高效运行。

(一)责任主体

各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申报、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级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各归口省级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储备库),负责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推动落实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估、评价、监控、目标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对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负责按时下达本辖区专项资金预算,督促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以下简称市县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法合规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建设项目,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申请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秦岭、巴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

1.水源涵养;

2.生物多样性保护;

3.植被恢复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

4.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5.尾矿库治理;

6.地质灾害防治;

7.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治理;

8.生态系统监测监管、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

9.重金属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二)生态保护补偿。

1.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

2.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补偿。

(三)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秦岭、巴山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为涉秦岭、巴山6市及其保护范围内的44个县(市、区)及6个高新区(生态旅游区、示范区)。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等经费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不得挤占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偿还举债、兴建楼堂馆所等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按照分类归口负责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监管、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项目储备库;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秦岭、巴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储备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秦岭、巴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部分)生态环境系统监测能力建设、重金属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储备库;省应急厅负责建立秦岭、巴山尾矿库治理类项目储备库;省林业局负责建立秦岭、巴山植被恢复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部分)、林业生态系统监测能力建设类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纵向综合补偿、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补偿等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分配、项目及绩效目标备案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省林业局负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的原则。

(一)转移支付项目。市县归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项目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展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在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中储备,并将项目申报资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归口主管部门,省级归口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中测算申报,并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本级项目。省级归口主管部门对省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展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中申报本级项目,并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类项目由各受补偿县(区)自主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明确的支持范围,第十三条 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及省级500万元以上预算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申报入库。入库储备项目的内容边界应该清晰明确,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省级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纵向综合补偿实施方案》《陕西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七条 除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外,其他资金均按照项目法分配。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汇总各省级归口主管部门报送的拟支持项目清单,结合当年补偿资金拟安排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秦岭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实际,向省财政厅反馈相关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的反馈意见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按照年度资金申报计划,省财政厅完成业务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级归口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级各归口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资金计划,并下达各相关市(区)。

第二十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市(区)归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中择优确定项目,并于资金下达30日内将项目计划、预算文件、绩效目标报省级归口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未经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资金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强化预算严肃性和约束力,每年9月份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资金调剂和追加预算的申请。中央和省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以及环境突发事件资金申请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下达。对下一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可根据逾期时限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用于应对秦岭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专项资金,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可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应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等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级归口主管部门是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省财政厅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编报的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二十八条 以项目法下达的资金,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应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未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规定的预算项目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将省本级绩效目标下达省级归口主管部门,将区域绩效目标下达各市(区)省级归口主管部门应将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具体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各省级归口主管部门汇总全省各级归口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安排,汇总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在专项资金评审、绩效评估考评等有关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等行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归口主管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归口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环〔2020〕7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