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索引号 | 2023100863609 | 发文字号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文时间 | 2023-10-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 ||||
主题分类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 关键词 | 煤矿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
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7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主斜井井筒已施工353米;2.主斜井开凿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斜井人行道没有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3.煤矿未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4.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抽查培训考试记录,部分人员考试成绩未如实记录;5.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每隔40m设置躲避硐,主斜井井筒已施工353米,至少应设8处躲避硐,实际仅设置3处躲避硐。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企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井下人员数量、活动路线等监测、异常报警等功能,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对其依法依规处罚追责,让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体会到“切肤之痛”,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依法生产建设,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二号井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9日至10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二号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矿井5月份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矿井核定产能90万吨,月度产量最大不超过9万吨,5月份实际产量10.8万吨;2.煤矿北回大巷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缺少喷雾降尘装置;3.煤矿南翼边界辅助运巷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局部皮带跑偏,未维护处理;4.煤矿3310综放工作面第一道风门防逆流装置气动管未连接。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企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10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超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会造成采掘接续紧张、灾害治理不到位、人员设备超负荷运行等重大风险,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对该行为依法处罚,可以对抱有侥幸心理的矿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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