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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01 18:50 来源: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

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束管分析检测报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8日至29日,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月20日、21日束管分析检测报告已经总工程师签字,但矿井JSC-8火灾束管监测系统4月20日、21日未进行检测分析,系统数据只截止到3月28日,存在记录造假。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该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矿长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明确“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是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故意伪造记录,在虚假报表、台账、报告等资料上签字的。本案涉及企业煤层自燃倾向性属于易自燃,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分析采空区气样,严重威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通过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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