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陕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第二次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 2024050914506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函〔2024〕427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文时间 | 2024-05-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陕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第二次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主题分类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 关键词 |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层 |
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神府分公司、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厅有关处室:
为做好全省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服务与颁发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陕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陕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及PDF盖章版反馈至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监处。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029-61166154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5月14日
陕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做好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非煤层气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下简称煤层气企业)是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在陕西省内进行工商注册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分支机构、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的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子(分)公司、与中方公司合作并担任作业者的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中(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在陕西省行政域内的煤层气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直接上级煤层气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煤层气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的许可范围为煤层气地面开采。煤矿企业抽采本企业井田范围内煤层气用于灾害治理的,不需要再取得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照本办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为陕西省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层气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无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地区,统一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层气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全员和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按要求为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其他消防(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一)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区域存在重叠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应与报告开采范围内煤矿(矿井)签订安全互保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煤层气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向省应急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包括新办、延期、直接延期、变更、补办等。
第一节 申请资料
第九条 首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清单(载明证书编号),新任职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承诺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专(兼)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其他消防(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一)合作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合同复印件和中方公司证明;
(十二)开采范围内有煤矿企业(矿井)的,要提供与煤矿企业(矿井)签订的安全互保协议。
第十条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层气企业,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一条 申请直接延期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直接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煤层气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公告;
(四)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主要负责人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承诺书;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6.变更说明材料。
(二)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层气企业名称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变更说明材料。
(三)矿业权范围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矿业权证;
3.变更后的安全评价报告;
4.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5.变更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煤层气企业申请书、有关情况说明、媒体公告等资料。
第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向省应急厅提交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提供申请资料的形式、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层气企业如实填报申请书中的信息,准备好规定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煤层气企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等纸质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复制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
(二)煤层气企业持填写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通过线下申报。待具备线上申办条件后,转为线上办理。
第二节 申请资料受理
第十六条 省应急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等逐项进行形式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三节 申请资料审查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对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煤层气企业现场进行审查或者书面委托煤层气企业所在属地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省应急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应急厅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集体讨论,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省应急厅应当向煤层气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层气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以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开采范围未发生变化;
(五)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应当不予直接延期,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直接延期的理由。
不予直接延期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隶属关系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矿业权范围的。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层气企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或矿业权证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变更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煤层气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直接延期、变更、补办的,省应急厅应及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层气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坐标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实行矿业权探采合一制度的煤层气企业,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时限内仍未取得采矿证的,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违法采矿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煤层气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厅应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业权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在矿业权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省应急厅报告。
矿业权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省应急厅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六条 陕西省以外煤层气企业和煤层气地面开采技术服务单位(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等)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和技术服务前,应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煤层气日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登记。
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厅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告取得、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层气企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者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煤层气地面开采,是指煤层气井的钻井、测井、压裂等施工环节及后期的排采管理、管线集输和压缩等工程。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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