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2024050916168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4〕158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考核督查处(筹备组) | 发文时间 | 2024-05-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考核督查 | 关键词 |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通知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省厅印发了《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过4年时间的试行,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满足工作需要,强化和优化专家队伍,规范出入库集中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省应急厅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经厅有关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5月17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管理专家为省应急管理厅正式聘任并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对应急管理专家实施统一聘任、统一管理。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实行分专业、分类别管理。
(一)根据职能职责成立31个专业组:安全生产类:煤矿组、非煤矿山组、交通运输组、建筑施工组、特种设备组、民爆物品组、城镇燃气组、电力组、军工组、安全生产综合组、消防组、工贸组、危险化学品组、烟花爆竹组、油气开采组、事故调查与分析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组、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事件)组。自然灾害类:防汛抗旱组、地震组、地质灾害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灾害风险评估组、防灾减灾救灾组。应急救援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预案管理组。保障类:规划编制组、法律法规组、新闻舆情组、财务审计组、科技信息化组。
(二)各专业组专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相关专业组审核处室推荐,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末进行个别调整,对履职不力的专家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予以解聘,对符合录入条件的专家由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增补入库。
(三)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类、防灾减灾救灾类、应急救援类等3个高级别专家组,从全国范围内选取聘请相关行业顶级专家,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在各专业组基础上,按照省级建设管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共用的原则,建立省应急管理专家库。原则上被聘任为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的成员,不得再聘任为市、县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组建本级专家库。专家工作条件和经费,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予以管理。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专家申报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规违纪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熟悉并掌握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制度和规程,有较丰富的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资质,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或10年以上非本专业工作经历。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荣获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优先选取,不受单位、年龄限制)。
(七)在职公务员不得申请进入专家库,也不得参加任何收取报酬的检查、评审、评估和验收等活动(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救灾、地震领域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务员可特许入库,但不得收取使用单位的任何报酬)。
(八)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组。
(九)入选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不再申请入选市、县专家库专家(申请市、县高级别专家除外)。
(十)申报军工专项组的专家必须为具有保密相关证件的涉密人员。
(十一)申请高级别专家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及事故、灾害等现场救援经验,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满10年的,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省部级以上专家库专家;
2.主导参与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判定及研判、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研发、政策咨询和技术评审;
3.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4.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5.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6.承担过财政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专家选取。遵循符合聘任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构成均衡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单位推荐的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个人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审查推荐。厅相关处室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家推荐选取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相关专业组专家。
(二)资格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真实性负责。
(三)专家审定。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选取的专家,报请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厅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严格按照第五条申报条件逐一审核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或专家亲笔签名)及电子版。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其中一张粘贴于申请表的相应位置,一张用于制作聘任证书)及电子版。
(六)申请人属于在职人员的,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专家名单公布、发证,由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专家名单初定后,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报请省应急管理厅审定后,正式确定聘用并公布。
(二)专家实行实名制,统一发放专家聘用证书,任期三年。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
第九条 工作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研究、论证和制定修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专题调研、趋势研判、课题研究、评审论证、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救援、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项目安全审查、评估、评审、验收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处置等工作。
(五)参与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完成委托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委派方式
(一)省厅各相关处室(局、中心)、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选用专家。
(二)使用单位在选用专家时,原则上应当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按照专业、任务、时间要求,随机选取专家参与活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在专家管理系统外人工选取专家,专家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厅相关处室(局、中心)选用专家时,如无法从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应根据执行任务的难易程度、重要程度可从应急管理部专家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专家库、其他省应急管理专家库、本省其他省级部门专家库,或省内各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用。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监督检查、评审、评估、验收、审查等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对全省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个人结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与使用单位意见不一致时,有提出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应急管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获得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技术支持活动的劳务报酬、奖励(使用单位选用的公务员身份的专家除外)。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
(一)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管理。
(二)按需要参与应急管理相关事务和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并对本人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相关保密规定。
(五)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与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单位需使用省应急管理专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用。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
(一)专家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应及时接受使用单位的调遣,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必须优先服从省应急管理厅工作安排。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年内与任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之间系夫妻关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执行同一服务对象工作任务的;与任务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违反本办法保密、回避等规定及其他有不适合担任专家情形的。
(三)专家(含退休、离职、离岗)不得参加本人所在企业(含原所在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安全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类活动。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中介机构所开展业务项目的安全评审、安全评估、安全审查等活动。
(四)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讲人情面子收受礼金礼品等。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
(一)对专家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日常考核为每次执行任务后的评价,年度考核按照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履职情况、考勤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专家参加完使用单位工作活动后,应及时客观准确填写《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活动信息登记表》,直接录入专家管理系统,作为对专家考核评估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将报请厅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解聘。
(三)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专家每三年统一集中调整一次,期间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由相关处室提出需求,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增补。
第十七条 专家自愿退出,由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报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回聘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解聘。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确认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及时收回有关证件,向社会公告,有工作单位的抄送本人所在单位并抄报应急管理部。
(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委派期间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单位的。
(三)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评估、评审、验收单位和中介机构财物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刻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专家有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在本省再次担任应急管理专家;有关情况上报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的同时,建议不得担任国家及外省应急管理专家。
(五)参与工作不积极,聘期内,无故不参加省应急管理厅指派任务3次或参与任务时不能提供任何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退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参加选取。
(六)专家之间系夫妻关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参加同一服务对象工作任务、存在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或其他执行工作任务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九条 履职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专家经费列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预算,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开展关于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任务实际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专家库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管理系统开发和专家信息管理工作。
(一)专家管理系统包含高级别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
(二)专家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专家库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三)专家管理系统具有专家申请、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自主选取、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公众查询等功能。
(四)专家管理系统中专家申请功能只限于专家选取时开放使用。
(五)专家管理系统中《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活动信息登记表》将作为专家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以及市、县级应急管理局通过指定账号登录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查询、选取使用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局指派到我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专家,因工作需要选用的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专家库、其他省应急管理专家库、本省其他省级部门专家库,或省内各地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享受同等经费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陕应急〔2020〕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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