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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6-12 16:15 来源: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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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大起底”行动,切实增强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帮扶指导和精准执法的震慑作用,现将以下5家企业的7项违法违规案例予以曝光,旨在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陕西鑫志安煤业有限公司1项违规案例

违规行为:陕西鑫志安煤业有限公司3219运输顺槽掘进已穿过8502油井防隔水煤柱,未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经审批,属于擅自破坏防隔水煤柱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陕西鑫志安煤业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二、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实木车间砂光机无火花探测、火花熄灭装置等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处2万元罚款。

三、西安千水食品有限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西安千水食品有限公司未在其公司的有限空间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西安千水食品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

四、丹凤县皇台矿业有限公司1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丹凤县皇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巷道建设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鉴于企业已主动停产整改,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封闭坑口,决定对丹凤县皇台矿业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五、陕西浩江煤业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3项违法案例

违法行为一:2024年3月7日,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浩江煤业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焦化厂二厂小料振动筛处有动火作业和高处作业,现场抽查两名作业人员(赵某某、雷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其中一名作业人员(雷某某)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件。2.现场作业未提供动火作业票证和高处作业票证,现场无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陕西浩江煤业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一反映出陕西浩江煤业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决定对陕西浩江煤业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二厂副总经理、二厂厂长分别作出人民币3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三: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陕西浩江煤业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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