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十条提示
索引号 | 2024070929290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函〔2024〕649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文时间 | 2024-07-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十条提示 | ||||
主题分类 |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 关键词 | 加强,煤矿,汛期,安全防范,十条提示 |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山东能源西北矿业公司:
7月我省已进入主汛期,按照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24年汛期(6-10月)我省气候状况总体偏差,全省涝重于旱,极端气候事件频发,阶段性、局地性气象灾害突出。汛期全省气温偏高,降水偏多,主雨带位置偏南,关中中东部、陕南南部暴雨灾害风险等级高。为切实做好煤矿汛期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提示如下:
一、煤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汛职责,结合煤矿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确保防汛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煤矿要认真组织排查煤矿开采范围内及周边影响煤矿安全的水库、河流、堤坝、行洪通道、山体护坡、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等状况,排查工业场地内外的防洪渠道、排水沟渠、井口周围护坡及井口接地、防雷电设施等完好情况,排查井下挡水墙、防隔水煤柱、防水闸门等防水设施完好情况,建立健全完善可靠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防止洪水灌井、溃水溃沙。
三、煤矿要认真组织开展井下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及联合排水试验,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行,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四、煤矿要加强变(配)电设施、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及供电线路的排查和维护,确保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完好、双回路供电可靠。
五、煤矿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预报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时要立即采取停产停工撤人措施。要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联系,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要加强与供电部门沟通,确保供电电源和线路可靠,防止无计划停电造成事故。
六、煤矿要严格执行矿山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要求和陕西省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要求。
七、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叫应”机制》要求。
八、煤矿要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汛期内要将各类水害事故征兆情形和风险分析研判纳入班前会和岗前培训,让所有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自保互保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煤矿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保持应急状态。接到事故灾害警报后,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暴雨、洪水、雷电等极端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煤矿企业“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要强化应急值守,发现险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协助并指导煤矿开展应急处置。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煤矿安全工作,迅速传达并认真落实“十条提示”,确保我省煤矿安全度汛。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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