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2024080968073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4〕243号 | ||
发布机构 | 省应急管理厅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文时间 | 2024-08-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 | 关键词 |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现就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许可的实质性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不得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集中在行政审批局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主动向属地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由应急管理系统的业务监管部门牵头,对安全设施设计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实地核查,确保安全准入依法合规。
二、分级负责审查监管。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行政许可的非煤矿山,由企业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报送申请,按照分级核查、逐级报送要求,符合规定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行政许可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2〕119号)执行。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局负责。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现场监督。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严格资质及人员合规性检查。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署名人员必须是在职正式员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人员应含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人员应含采矿、地质等专业,尾矿库设计人员应含水利、土木等专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要查验设计单位资质类别、等级,以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社保信息和社保缴纳情况,禁止挂靠资质进行设计。同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年内连续2次审查未通过的,以第二次审查会议日期为起点,该建设项目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计审查。
四、坚持安全设施设计高限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应对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地质报告或经审批的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的矿产资源进行一次性整体设计。对不设置排土场的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对临时排渣的堆存方式、位置、参数、工艺、安全防护和清运的工艺、安全措施等进行明确设计。新建尾矿库应设计“双排洪”系统,嘉陵江、汉丹江等流域干流50公里或一级支流30公里范围内三等以下新建尾矿库防洪标准不低于500年一遇,黄河流域三等以下新建尾矿库防洪标准不低于200年一遇,“头顶库”严禁加高扩容。
五、明确安全评价报告使用时效。企业应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要求安全评价机构隐瞒客观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业务,要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应依据编制时间12个月内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合理采纳意见、建议。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编制时间6个月内的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逐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符合性及有效性。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编制时间3个月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说明上一轮安全生产许可期间生产基本情况,对矿山生产期间的“四化”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定量定性评价。没有明确有效期限的检测检验等资料,应提交编制时间12个月内的报告。
六、严格行政许可审核颁发。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换发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现场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明确意见。对在线监测系统未接入省级平台,2024年未编制“四化”建设方案,2025年未开展“四化”建设,2025年仍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025年未探明3-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2025年底仍未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也未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根据国家和省上最新规定严格审查。
附件: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 (规范性文件:21-03〔20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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