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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6 18:12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和“八条硬措施”,扎实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联合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管理。

《办法》明确,考核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总分12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累加记分。适用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备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计分情形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了4个等级的一次性考核记分标准。

《办法》强调,考核记分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进行。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记分台账,每季度公告1次记分结果;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责成其在1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9分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约谈警示。

《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记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考核记分不严不实的,省应急厅将进行通报、约谈,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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