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和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12年5月至10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全文

    总体要求和重点范围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平安生活"理念,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9个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省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李金柱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任副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陕西煤监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由杨达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行业实际,负责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成立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跟踪督查。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牵头,陕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监局等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安监局、省运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水上交通(含渔业、采沙船舶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海事局、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建设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水利和铁路建设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西安铁路局、西部机场集团、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消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安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省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民用爆炸物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冶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

    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开始,到10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9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10月)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做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积极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每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严格责任追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持标本兼治,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