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300000591 发文字号 陕应急〔2019〕60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19-03-01 17:47:42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 尾矿库 安全生产 整治方案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1日



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2、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超能力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无培训合格证书;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或材料;

4、以勘探或基建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5、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煤炭资源的。

(二)整治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

1、重点整治“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空区以及大面积连片采空区;

2、督促地下矿山采取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住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

3、地下矿山未落实防冒顶片帮措施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开采,矿房、矿柱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地下矿山没有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的。

(三)整治地下矿山火灾和中毒窒息隐患

1、地下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

2、井下水泵房、配电室、储存动力油的硐室无独立的回风道的;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未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未连续运转、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进行回采作业的;

3、未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每一个井下作业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并确保随身携带的;

4、地下矿山在生产系统及与生产系统相连相通的巷道内设立炸药库的;

5、爆破作业后未实施有效通风并进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检测的;

6、未建立防中毒窒息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7、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的;在井下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或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的;

(四)整治地下矿山水灾隐患

1、未查清水害隐患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预判矿井透水可能性的;

2、未按照设计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的;

3、未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的;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未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的;

4、相邻矿井井下贯通,擅自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的。

(五)整治露天矿山安全隐患

1、未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实施“一面墙”开采或未按设计要求留设清扫平台和安全平台的;

2、建筑石料等矿山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的;采用干式凿岩等淘汰落后工艺的;

3、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没有进行在线监测,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的;

4、采石场与周边最小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

1、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非法建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和超设计库容、设计坝高的;

2、尾矿工未持证上岗、红黄绿等安全警示标识不全、环境敏感区域尾矿库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规定封堵排洪竖井涵洞、不按设计进行堆筑、巡查监测记录不全、违规向库内排水、干滩长度安全超高不足的;

3、不按期限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按规定进行稳定性分析和重大变更不履行相关手续等行为。

(七)整治高处作业安全隐患

1、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前未制定方案,且逐级审批的;

2、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代作业环境、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处理方法的;

3、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或监护人不在岗位的;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齐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整治车辆伤害安全隐患

1、使用无轨胶轮车下井通勤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运人车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购置无轨运人车辆,制定相关制度和使用维护规程,并严格执行的;

2、使用客运车辆运送人员的露天矿山企业,未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配备车辆、配置驾驶人员,办理相关牌照、执照,并按交管部门要求定期检查、检验车辆,培训驾驶人员的;

3、企业将场内人员运输发包给外包企业,以包代管、将安全责任转嫁给承包单位的。

(九)整治机电伤害安全隐患

1、机电设备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2、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手续和工作挂牌制度的;

3、转动机械未安装防护罩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

4、未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和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阶段(2019年3月1日--6月30日)。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已经确定的“监管主体”,抓好各自监管范围内的重点企业、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要求,研究制定责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集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督促辖区或下属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要将自查整改情况于6月15日前分别逐级报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二)督促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在企业全面排查整改和治理的基础上,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各自直接监管的企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督促企业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掌握重点项目的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以及行政处罚、约谈警示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省、市、县(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各自直接监管的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既要总结成绩,肯定工作积极、事故隐患整改彻底的企业。又要充分曝光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制定方案,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层层发动,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深入扎实推进。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不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整治后仍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顶格处罚。

(三)严格安全准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矿山企业,坚决不予安全生产许可(包括延期换证)和标准化评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按设计分台阶或分层规范开采、地下矿山不为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不为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等问题,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善于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投入,整治后仍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公开曝光。要及时发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相关措施,加强指导帮助,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评估报省应急管理厅工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