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4 00:00:00    来源:陕安委办〔2014〕82号     字号: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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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安全生产法》有效贯彻和实施,从即日起到11月底,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活动的自觉性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和宣传活动。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作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全面动员、加强教育、集中宣传、深刻领会。要通过集中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广大员工学法、知法和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不断从本质上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活动负主要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集中学习和宣贯活动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集中培训和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着力抓好“六个一”活动:

    一是开展一次集中赠送读本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拿出一定的宣传经费,统一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采取必要的形式,集中发放到车间、班组和员工,确保管理干部和涉安岗位员工人手一本。

    二是开展一次领导干部宣讲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在通读精读、把握内涵、领会实质、掌握精髓的基础上,深入车间、班组开展集中宣讲。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的领导,要结合实际,深入到分公司、子公司开展宣讲活动,确保宣贯活动落到实处。

    三是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聘请专家,分层次集中抓好培训,对新《安全生产法》中的重点章节、核心内容和关键条款、重要条文进行逐项解读,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各级安委办要结合当地实际,督促抓好培训工作。既要重视对当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又要抓好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

   四是开展一次讨论和座谈活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员工。既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地抓好车间、班组和员工的集中学习辅导,又要组织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的进行讨论和座谈,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和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条款和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是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办的刊物、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媒体,采取员工喜闻乐见的方法,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日活动,把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融入到员工的工作、生活中。

    六是开展一次竞赛和考试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以车间或班组为单位,开展一次新《安全生产法》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对员工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对学习认真、成绩突出的要进行奖励。

三、落实检查督查,切实提高学习宣传活动的效果

    各级安委办要把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具体安排。要利用安全检查等时机,把企业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检查督查。要积极协调当地媒体,开辟专题栏目,及时报道生产经营单位的做法,不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把学习宣传全覆盖作为主要目标和任务,紧紧抓住不放。对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对存在问题和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要进行通报,严防活动图形式、走过场。

     各市、县安委办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