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细化《陕西省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来源:陕安监〔2016〕106号     字号: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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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细化《陕西省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实施方案》(陕安委办〔2016〕43号),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请与方案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排查

    (一)认真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投资控股人、具体管理人员和安全组织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能,做到责任到人、到岗。

    (二)认真学习、分析总局印发的《2010-2015年全国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汇编》,对照借鉴事故教训,联系本地区实际,举一反三,查找风险漏洞与薄弱环节。

    (三)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工序中裸露药物中各个环节风险的评估工作,结合现状排查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风险和隐患。

    (四)盯紧特种作业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可能潜在的风险隐患、控制措施和安全规程。特别是消除静电方面的安全措施。

    二、严格管控

    按照《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要求,把风险分级管控挺在隐患排查治理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切实构筑双重机制,抓紧绘制市、县两级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分布电子图、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数据库。

    三、严格监管

    (一)严格落实我省产业政策,限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不再许可年产值低于500万元的企业;不再批复新建生产企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不再审批生产A级产品,严格控制B级产品生产条件,禁止生产无轨迹升空类烟花产品。

    (二)严格管控黑火药、烟火药、亮珠粒子及引火线等A级烟花爆竹用高危险物品。全省所有1.1级原材料库、中转库、成品库必须加装24小时实时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必须保留6个月以上,黑火药生产企业保留1年以上。

    (三)严格危险场所导静电设施、流向信息登记、危险性废弃物的管理。企业复工前、正常生产期间必须定时检测生产区所有导静电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做到专人、专管、专册记录。成品入库前必须加贴产品流向信息登记条码。生产厂区要定期清理销毁危险性废弃物。监管部门收缴的非法违规产品临时存放到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成品库时要做到专库存放,不能与合法产品混存,并按照相关监管职能权限及时依法移交、销毁。

    四、专项整治

    (一)在 “三库”建设改造过程中,要按照“产能匹配”的原则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库”建设标准。一是工艺流程、带药工房用途及内外安全距离发生变化的,须履行“三同时”审查。须由有烟花爆竹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按图施工,并将设计审查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二是单个工房内部、无药区改造及完善电气、消除静电等安全监管设施不影响安全距离的,可不履行“三同时”手续。三是在蒲城、富平、凤翔三县开展相对集中定点、定时、定量供应烟花原材料药物试点工作。突出对裸药工房、“三库”和关键生产设备安全监管,减少重大危险源。四是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三库”建设没有改造到位的生产企业不得复产。

    (二)以 “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为手段,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关键涉药机械设备安全准入制度,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准入门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把关,严格控制黑火药、引火线等高危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完善自动化控制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领导值(带)班、职工出入生产区考勤登记、全员持证上岗和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可通过采纳新技术、使用新设备等方式方法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全面取缔手工插引、手工混药,推行机械插引技术。取缔引火线干法制引,推广湿法制引技术。鼓励生产企业使用无硫爆响药等安全环保型药物,积极推广自动化监控,推行流向登记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企业防范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能力。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予以淘汰。

    五、严格执法

    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引火线的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