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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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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产复工时的安全,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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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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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停产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法人主动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的矿山。停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是指取得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批复但未完成建设,由法人主动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停建6个月以上的矿山。不含因非法违规生产或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施工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非煤矿山或建设项目和已确定关闭或整合的非煤矿山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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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停产停建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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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企业申请。停产停建的矿山,必须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停产停建原因、停产停建时间和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人值守安排、应急准备等事项。企业单次申请停产停建时间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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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部门受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停产停建书面申请后,应当对其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现场踏勘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停产停建的矿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书面下达停产停建通知,明确停产停建起止时间,抄送同级公安、国土、工商、环保、电力管理等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停产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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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延期申请。企业应在停产停建期满前1个月,向原下达停产停建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长停产停建时间的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人值守安排、应急准备等事项。企业累计申请停产停建时间不得超过3年,超出3年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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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复产复建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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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企业申请。矿山停产停建期满前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应向原下达停产停建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说明复产复建的时间、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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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部门受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提交的复产复建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停产停建企业可恢复生产或建设活动,抄送同级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未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复建;擅自组织复产复建的,一律认定为非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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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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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矿山在停产停建期间,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工作,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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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封闭坑口,但应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情况,并构筑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任何人员无法自行入井。不封闭井(硐)口的,所有能通达地面的井(硐)口必须派人值守;有人员入井维修、抽排水等作业的必须提前开启通风机,确保井下风质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入井;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燃发火危险等矿井,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井下人员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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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露天矿山在停产停建前要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撤除或封存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停产停建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做好矿山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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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尾矿库在停产停建前要降低库区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停产停建期间特别是汛期,必须安排至少2人以上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做好坝体位移、浸润线等监测和记录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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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巡查、暗查和督查,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矿山真正做到停产停建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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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停产停建矿山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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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矿山停产时,一律收缴并保存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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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停产的非煤矿山,停产期间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不得直接延期或简化程序,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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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整顿关闭或资源整合等有关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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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督促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限期提交或完善长期停产停建相关手续。限期内长期停产停建企业未办理长期停产停建相关手续,或办理了长期停产停建手续但未落实长期停产停建安全保障措施的,要对其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严罚重处,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废止建设项目,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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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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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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