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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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促进省内、外烟花爆竹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公平竞争、安全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公开和企业“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产品的追溯工作机制,做到“一点发现、全网皆知,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不断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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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全面公开烟花爆竹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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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凡是在陕西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有效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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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由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作《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信息公开表》向社会公开,全省各市、县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企业将其作为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的重要参考(生产企业信息以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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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烟花爆竹经营信息,并提供实时在线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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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实施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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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在陕西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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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以及超规格、超药量、含有违禁药物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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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违反制式买卖合同管理规定或流向登记制度销售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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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未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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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4.违反规定组织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和储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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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5.生产企业直接向零售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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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6.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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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实施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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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信息收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日常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行为进行取证,记录相关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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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信息告知。信息收集部门负责将发现的问题告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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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信息交换。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移交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并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季度组织烟花爆竹联席会议(联络员级)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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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4.信息公布。经审核,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门户网站,每季度更新一次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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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六)对列入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的,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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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1.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情况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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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省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该企业纳入所在市、县重点监管范围。对外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该企业在陕西省销售活动,有关情况移送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处理,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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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3.对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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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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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七)“黑名单”信息收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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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八)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全省各地区不得设定限制正规烟花爆竹产品流通的规定,或组织产品定点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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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开展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信息公开和企业“黑名单”管理工作同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落实烟花爆竹制式买卖合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同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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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附件:陕西省烟花爆竹“黑名单”管理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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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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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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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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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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