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7-00096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7〕14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7-02-07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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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2-07 11: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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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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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春节已过,多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相继复产复建。为扎实做好矿山企业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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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严格复产复建企业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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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春节前后临时停产停建不满3个月的矿山企业,节后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应向县(区)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复产复建验收后,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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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停建3个月以上1年以内,春节后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应向原下达停产停建通知的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恢复生产或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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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1年以上,春节后需要恢复生产的,企业应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延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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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四)中省属集团公司权属子公司矿山企业的复产复建验收,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集团公司派员参加,一并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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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五)验收合格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复产复建通知抄送同级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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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严格复产复建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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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制定复产复建工作方案。企业应当制定生产系统复产复建工作方案,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与验收申请一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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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以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配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凿岩铲装运输作业是否机械化;尾矿库重点检查筑坝、堆存、排洪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符合排洪防汛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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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落实复产复建验收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网格化管理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中省属集团公司要督促下属矿山企业严格复产复建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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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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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通过复产复建验收,并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组织复产复建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上限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社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坚决遏制和防范非法开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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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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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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