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7-00135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7〕88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7-04-21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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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4-21 17: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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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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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今年3至4月份,全省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2起,死亡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多1起、死亡人数持平,事故起数呈上升趋势,烟花爆竹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仍然很大。为夯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把好源头治理,严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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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深入检查督查,严格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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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年活动的通知》(陕安委〔2017〕4号)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年活动。一是要制定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二是执法过程中要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对标检查手册》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逐工、库房对照企业现状平面图纸进行核查,一项一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执法档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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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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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一是企业要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估,建立隐患自查自报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二是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坚决打击转包分包、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三是严格原材料管理。生产企业要定期进行原材料技术检测,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禁止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或禁忌配伍的配方。四是强化“四防”安全管理。企业1.3级、1.1级工房、库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必须停产进行改造,达到技术要求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销售和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六是加强批发零售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禁止采购无流向登记条码、超许可范围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严禁成品库超量储存和在库内拆箱分装,严禁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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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三、盯住关键场所,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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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市县监管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对烟花爆竹企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准确辨识,并严格监管。一是辨识重大危险源时,将1.1级工房、中转库、成品库的储存量纳入1.1项的爆炸品进行监管,临界量为10吨;将1.3级工房、中转库、成品库的药物储存量纳入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进行监管,临界量为50吨;原材料库储存的氧化剂、还原剂、稀释溶液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化学属性核定临界量。二是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第40号令)的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立档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演,定期对其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三是已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陕安监〔2016〕226号)列为特A级(比A级更高一级)进行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均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发现企业有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管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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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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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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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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