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省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排查整治内容公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6年2月中旬。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此次排查整治聚焦正在进行外墙改造施工、内部局部改造装修施工和新建的高层建筑工地,以及有人员居住和活动的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医疗、科研、商业等建筑)消防设施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重点查找以下问题隐患:
(一)建筑外墙改造施工
1.项目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规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现场带班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等。
3.外脚手架或围挡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在外墙保温层穿孔打洞等作业过程中违规动火用电。
5.新装外墙保温系统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6.违规使用竹(木)脚手架、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纸胎油毡防水卷材、再生料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钢筋“热弯”加工工艺等危及生产安全,已禁止使用的材料、工艺设备。
(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
1.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2.违规使用填缝剂、发泡剂等易燃可燃物品。
3.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6.未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告知风险擅自动火作业。
7.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8.动火作业未划定安全区域。
9.动火作业现场未落实“六必须”措施等。
“六必须”具体内容: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10.涉及电梯、空调、电气、管道等设施设备安装、维修、更换、拆除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三)新建高层建筑工地
结合外墙改造施工、内部装修改造施工重点检查事项,增加排查整治:
1.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
2.易燃易爆危险品(氧气瓶、乙炔瓶、油漆等)、可燃物品(木料、塑料等)存放不当等。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备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同步设置有效临时消防水源和给水系统。
2.施工作业期间擅自拆除或遮挡防火分隔设施,关闭或损坏自动消防设施。
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或压力不足。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5.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无法正常关闭或完整性损坏。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日常未设置于自动状态。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落实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制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等。
8.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不符合规定。
(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未及时清理建筑外立面与裙房等附属建筑连接处的易燃可燃杂物,在外墙周围堆放大量可燃物。
2.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避难层(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封闭、堵塞、占用。
3.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充电。
4.竖向管道井封堵不严。
5.建筑内电气线路老化裸露、私搭乱接。
6.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原有外墙保温系统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及时修复。
8.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确定建筑公共部分或者承包、租赁等相关方消防安全责任。
9.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落实装修改造相关管理责任等。
三、整治要求
各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深入发动高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查记录需场所责任人、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对存在的火灾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预案等要求,确保按期整改销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等渠道,持续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加强施工、动火、用电等方面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四、信息举报
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员工共同关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发现有关问题隐患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