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依规实施许可
(一)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依规实施。
(二)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第77号修正),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三)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全省范围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依规实施。
(四)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发布、第7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实施。
二、依法依规调整许可委托范围
(一)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依规实施全省范围内陆上采油(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属及以下陆上采油(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不再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二)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发布、第78号修正)《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应急厅函〔2021〕244号),省属及以下石油天然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企业。
(二)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对省应急管理厅委托事项不得再行委托。
(三)原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陕安监〔2017)108号)废止。
(四)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0)58号)废止。
以上通知事宜,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