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12.24”特大事故的紧急通报》(安监总明电[2005]1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安委会发[2005]14号)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交通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12.24”特大事故的紧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