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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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现将《陕西省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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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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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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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陕西省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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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举报奖励办法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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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安监〔2013〕6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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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二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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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三条 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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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四条 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受理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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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五条 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等制度。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完移交手续。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或专人来访时,应热情接听或接待,并明确告知举报人应负责部门的名称及通讯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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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六条 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的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奖励情况汇总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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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七条 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先预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各部门的资金支付情况后,每半年将举报奖励资金划拨至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年度末,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本年度举报奖励资金支付整体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下一年度的奖励资金预算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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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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