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14-00177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4〕32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14-06-23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4-06-23 12:50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n\t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n\t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要求,我省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现将《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n\t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要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科学编制运行组织方案,抓紧实施。

\n\t二、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对携带有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的车辆,允许夜间通行。对没有开展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我省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

\n\t三、各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阻拦正常运营的接驳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各高速公路服务区要积极为接驳运输驾驶员及工作人员提供落地休息的服务设施和工作条件。接驳点设置比较集中的服务区,要完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为接驳运输驾驶员休息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

\n\t四、我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的工作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其反馈。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要掌握相关动态,督促拟开展试点的地市迅速组织企业制定具体方案,同时对各市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

\n\t联系人: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赵晶, 电话:029-87325963;

\n\t     

\n\t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n\t     

\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         2014年5月7日

\n\t 

\n\t 

   

\n\t 

\n\t   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n\t 

\n\t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精神,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及时到达,结合我省长途客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n\t一、工作目标

\n\t    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宗旨是让执行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得到良好休息,防止疲劳驾驶;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及时到达;提高长途客运夜间运行的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避免客车夜间停驶产生的诸多问题。各试点企业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试点先行、安全第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n\t二、试点要求

\n\t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n\t(一)择优选择接驳运输试点企业

\n\t在全省择优选择3家实行集团化、网络化运营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营车辆50辆以上的企业,作为接驳运输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n\t1、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n\t2、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n\t3、2年内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

\n\t4、企业所属的长途客运车辆全部安装了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建有完善的动态监控机制和应急预案。

\n\t(二)严格限定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及车辆

\n\t    试点线路要求:一是主要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80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运班线及省内在高速公路上运营的600公里以上市际班线。二是试点线路的起讫点限于参与试点的21个省(区、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但线路可以途经其他省份。

\n\t    试点车辆要求:一是接驳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我省公司化经营的三种模式进行经营,严禁挂靠经营。二是试点企业所选取长途客运车辆应车况良好,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n\t(三)按规定配备接驳驾驶员

\n\t1、接驳运输车辆的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车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的规定,每名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晚10时至凌晨5时)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n\t2、接驳点应为每个接驳运输的班次配备至少1名接驳驾驶员,并视同随车驾驶员。接驳驾驶员应符合驾驶接驳车辆的规定资格条件,熟悉接驳车辆状况和沿途道路交通情况。

\n\t(四)合理设置接驳运输点

\n\t1、接驳点应当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应有固定场所,满足驾驶员食宿、车辆临时停靠、通讯等基本要求。

\n\t2、接驳点设置应综合考虑客运班线长度、驾驶时间,尽可能安排在23时至2时之间,确有困难的,时间范围可放宽到22时至3时。

\n\t3、客运企业必须建立接驳点管理制度,派专人监督管理,确保接驳驾驶员休息和接驳工作顺利进行。

\n\t4、除与经批准的客运站点重合的接驳点外,接驳点不允许增加新的旅客。

\n\t(五)规范接驳流程

\n\t1、接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见附件1),并粘贴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

\n\t2、发车前,驾驶员要领取、填写并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见附件2),《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车携带,一份留存接驳点登记备查。

\n\t3、车辆到达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交接车辆相关证件,填写接驳运输行车单,并由接驳点管理人员签字、盖章。

\n\t4、接驳点管理人员要根据接驳运输行车单登记接驳运输台账。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n\t三、工作要求

\n\t(一)强化组织领导

\n\t    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全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试点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管;试点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n\t(二)细化工作安排

\n\t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n\t1、编制方案阶段:申请参加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试点工作要求编制《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内容包括试点企业基本情况、接驳点设置情况、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情况及接驳运输管理制度等,并填报《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班线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n\t2、审核验收阶段: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试点申请资料审核并会同省公安、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对试点企业、接驳线路和接驳点逐条逐个验收,通过的纳入试点企业。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的接驳运输车辆核发《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并将标识发放情况及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企业、线路、接驳点、车辆牌号、接驳驾驶员等信息整理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同时通报给省公安厅和省安监局。

\n\t3、实施阶段:试点企业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n\t4、总结阶段:及时总结反馈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n\t(三)加强试点监管

\n\t1、试点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接驳点、接驳线路、接驳车辆和接驳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在接驳点明确并张贴接驳点工作流程。试点期间,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办理。二是要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指派专人通过该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车辆运行轨迹,记录运输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车安全,并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该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三是要在接驳点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在公共接驳点、共用接驳点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保证接驳运输车辆顺利接驳。

\n\t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及安监部门加强路面管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发现未按规定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和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取消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同一线路出现2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该线路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客运企业出现3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客运企业的接驳运输资格,并收回全部接驳运输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n\t3、允许试点企业部分客运班线经批准后在客运淡季暂停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相应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后,方可暂停接驳运输,并应严格落实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同时在客运站售票场所进行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暂停接驳运输线路、车辆、企业等相关信息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n\t(四)建立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

\n\t试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试点运输企业应建立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在车辆、客运站、接驳点等公布接驳运输公告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n\t   

\n\t附件:

\n\t      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n\t      2.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

\n\t      3.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

\n\t      4.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班线情况统计表

\n\t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