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t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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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近期,中国安全生产报报到我省延安市草沟煤业有限公司连续发生两起企业厂(场)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充分暴露出我省部分企业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监管方面依然存在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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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企业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减少因企业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和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现就加强企业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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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一、认真落实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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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将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车辆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业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车辆安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驾驶人承担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的直接责任。凡因场厂(场)机动车辆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除追究驾驶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必须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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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二、加强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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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确保厂内机动车辆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齐全有效;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煤矿企业厂(场)内机动车入井的,应具有煤矿安全标志。同时,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规定车辆作业人员、规定车辆装载物品、规定车辆行走路线,严禁操作带病出车;对存在交叉作业的仓库、货场等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协调和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五不出车”:即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和安全装置不正常不出车;杜绝“三随意”,即不开随意的车、不装随意的物、不走随意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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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三、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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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必须熟悉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了解一些常见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必须熟悉本岗位工作状况及与相关岗位的联系,严格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应加强对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档案,按照要求对驾驶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和复训工作。对未取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不合格或未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复训的人员,企业不得安排再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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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四、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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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取得有效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及有效的牌照。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的日检、月检、年检管理工作,并逐车建立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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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五、严格事故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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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企业在发生厂(场)内机动车辆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对事故发生情况、发生地段、人员伤亡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和迟报。对存在事故谎报、瞒报和迟报行为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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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六、积极开展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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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由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安全监管、住建和煤矿监察分局配合,从8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专项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质监局和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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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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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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