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汇森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深刻汲取韩城市小南沟煤矿“7.17”重大电缆着火事故惨痛教训,遏制煤矿事故上升势头,促进煤矿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按照7月1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7月22日至8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6月8日、7月19日两次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政府和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县级政府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及安全监督员责任与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二)矿井通风和瓦斯治理工作。重点督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健全、合理,矿井、采区各通风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有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健全、运转正常,有无瓦斯超限问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工作。重点督查矿井防灭火制度建立情况;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是否健全;有无使用不符合防灭火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井下防灭火设施和设备、材料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重点督查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安排和措施;受矿井水(洪水、雨水)威胁区域、场所是否清楚掌握、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矿井探放水制度是否健全,探放水设备、材料和日常工作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矿井防治水机构;雨季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五)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以资源整合矿井为重点,主要督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边建设边生产或以建设、整合为名非法组织生产现象;整合矿井开工前,不再利用的井筒、巷道是否先行闭毁;是否按设计施工。
(六)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符合要求;矿井反风系统、设施是否可靠,并按规定组织反风演习;是否落实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三、检查组织
此次煤矿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县(区)政府及矿务局组织全面检查、各设区市政府及省属企业集团抽查和省级部门督查的方式进行。由市、县(区)政府和煤炭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检查工作详细方案,全面组织检查。由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领导带队,各组成3个督查组,每个组由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各安排1—2名工作人员参加,对市、县(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进行督查,省煤炭局负责榆林、延安、渭南市的督查工作,陕西煤监局负责铜川、咸阳、汉中、安康、商洛、宝鸡市的督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7.17”事故教训,面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结合本地、本单位煤矿实际,以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防灭火和在建(技改、整合)煤矿安全管理以及打击违规违法生产行为为重点,全面抓好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大检查工作,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挂帅,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灾害类型和严重程度,认真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确保检查工作收到实效。
(三)严格检查,消除隐患。安全大检查活动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抓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对照检查内容,逐条认真检查,对查处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验收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四)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设区市政府和企业集团要重点检查灾害严重、问题多、基础管理较差的矿井,检查矿井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省级督查组督查每个产煤县(区)地方煤矿数量要不少于5处。对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请省各督查组、各设区市政府、省属企业集团分别于8月5日、8月15日和9月5日前将阶段性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省安监局、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省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