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全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0〕13号)部署,决定10月中旬,对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主要内容
(一)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二)落实《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
(三)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大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的情况。
(四)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结案情况。
二、检查督导组成员及分工
省安委会组成4个检查督导组,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确定1名实职厅级领导带队,相关厅局人员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r\n
第一组: 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领导带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加。督导咸阳市、铜川市。
第二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带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派员参加。督导汉中市、安康市。
第三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带队,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督导西安市、商洛市。
第四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带队,省公安厅(治安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员参加。督导延安市、宝鸡市和杨凌示范区。
鉴于榆林、渭南两市近期接受了国务院安委办的调研督导,故此次省安委会不再进行督导,可由市上自行安排检查。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请各市(区)高度重视此次检查督导工作,在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打非打违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检查督导组开展工作。
(二)请各检查督导组组长单位及时与被督导地区联系,确定检查督导具体行程。
(三)请各检查督导组在10月25日前,对此次检查督导情况向省安委办写出书面总结。
(四)检查督导工作用车由各组长单位协调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