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及《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现就我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煤矿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要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主要职责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三违”行为;遇到险情时,及时组织井下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五、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带班领导提前升井的,职工有权提前升井。
六、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对带班领导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