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报》要求贯彻执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